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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福利4-1职工或员工婚、产、丧假的规定4-1-1婚假
1、职工或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符合结婚年龄者,经总经理批准按国家关于规定可取得有薪婚假
(1)、依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建议或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XX)24号)“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赐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2)、《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2、休婚假的职工或员工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公司有权依据业务工作状况确定休假日期4-1-2产假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的女职工或员工,依据《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XX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方法》可享受有薪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4-1-3丧假
1、依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建议或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XX)24号)的关于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赐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依据路程远近,另赐予路程假
2、职工或员工非直系亲属(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建议或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准予职工享有三天有薪丧假其他非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按事假处理
3、职工或员工必需出示有效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丧假必需当时提取,未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4-2职工或员工病、事假的规定4-2-1病假
1、职工或员工因病休假,必需凭医院病假证明方可病休,若当天无法交病假证明的,须在上班当天补交(须附病历证明),但必需在病假当天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经理职工或员工上班时间需要到医院就医,需先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就医时间若不超过2小时,不按病假处理多于2小时部分按病假处理每月不按病假处理的就医次数只限一次
2、职工或员工按请假手续休病假的,所扣工资=休假天数X日工资,并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3、职工或员工休病假天数超过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4-2-1事假职工或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必需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事需当天休事假者,必需在本人应到岗的时间前用电话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服务期满一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冲,但必需在假单中特殊注明扣抵年休假否则一律以事假处理
2、仍在试用期的职工或员工,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有特殊状况者除外
3、事假工资计发方法(每月累计事假天数为D)(全额工资/22)X(22-D)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4-3职工或员工工伤假的规定职工或员工因工受伤,经公司指派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伤报告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4-4职工或员工年休假的规定
1、凡正式职工或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者包括试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年休假期按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假应以连续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请
2、年休假提取需经部门经理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不准累计及预提公司有权因业务工作更改申请者之日期及天数
3、年休假以一天为计算单位年休假可冲抵事假、病假
4、到年底年休假未休不累积至次年使用
5、年休假的计算以自然年度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