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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三分局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本部及所属各项目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第四条.根据质量主体责任,将严肃质量责任追究,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第五条.为有效及准确落实质量责任,分局与各项目部、项目部与厂队逐层签订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层级签订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书(电子扫描件)均报分局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分级第六条.本办法所定义的质量事故分类,主要用于分局内部管理,当质量事故由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主导调查、处理时,应同时满足其相关规定第七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工程正常使用或者使用寿命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表1-1O
(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五)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1T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程序第八条质量事故应按以下要求逐级报告
(一)一般事故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分局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分局、公司和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分局、公司负责人、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第九条.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发生、发现或经政府部门、主管单位、参建相关单位正式确定质量事故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工期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四章质量事故调查第十二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单位及分局牵头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由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调查时,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第十三条开展事故调查时,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事故调查根据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公司或分局质量工作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要求;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六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建议;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要求;
(七)其他第十七条质量事故发生、发现或确认后,事故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十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事故单位应对返修、加固等修复部位进行检测、检查和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第五章质量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及质量终身制等原则进行第二十条.发生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分局规定进行追责第二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时,对事故单位及主要项目负责人由分局工程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按分局规定处罚(-)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谈话,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
(二)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10〜3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并建议警告、记过、停职检查处理
(三)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30〜10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并建议免职、降低岗级、调整工作岗位处理
(四)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30〜100万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给予3万元经济处罚,并建议免职、撤职处理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由分局工程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处罚表单见附表1)分局人力资源管理部、党政办公室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经主管部门领导及分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处理结果反馈至分局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三条处罚的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要上缴至分局财务管理部第二十四条对于连续发生多起质量事故,或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或因处理不力,造成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通报、投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在本规定基础上从严从重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6H14号)、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管理办法》(公司工[2022]45号)的通知进行编制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质量事故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第三分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第三分局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第三分局[20191194号)文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失效附表1第三分局质量事故处罚单编号:损失情况事故类别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大体积混凝土,50010020的物资、器材和金属制作和机电设备、人工等直安装工程3000W3000W500W100接损失费(人民土石方工程、混10001003010币万元)凝土薄壁工程W1000W10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W613项目名称所属单位项目责任人联系方式事故简述责任追究根据本办法第章条规定,对以下事故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分局负责人年月日主管领导年月日主管部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