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车辆使用管控规定第一条责任公司车辆必须为责任公司业务服务,赂机构部门或科室公务用车,由机构部门或科室相关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和地点和时间和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第二条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第三条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第四条责任公司相关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第五条外机构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第六条凡有配有摩托车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第七条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第八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口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第九条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相关领导批准第十条司机必须凭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第十一条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任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和处理和损失等由本人负责任第十二条责任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第十三条配备摩托车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第十四条配备摩托车的责任公司有关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第十五条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任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和处理和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