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注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经营者;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提示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申请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