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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务处理交易价格后续变动时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交易价格后续变动,应当按照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例题】2022年9月1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且两种产品单独售价相同,也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和2023年3月31日交付给某某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某某公司将20万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为10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2022年12月1曰,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万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023年6月30曰交付给某某公司2022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由20万元变更为24万元,该金额符合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4万元,且某某公司认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假定上述A、B、C三种产品的控制权均随产品交付而转移给某某公司【解析】本例中,某某公司会计核算按照〃五步法〃分析如下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022年9月1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的五个条件2022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某某公司应当在某某公司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开始日即2022年9月1日,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销售可明确区分的A、B两种商品,该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2022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额外采购了C产品,此时,该合同包含了三项履约义务,即销售A、B、C三种产品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合同交易价格为100万,包括80万元的定对价和20万元的可变对价合同变更后,合同价格增加30万元,可变对价增加4万元即134万元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由于该合同包含两项项履约义务,某某公司需要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100万元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由于A、B两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分摊至其中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条件,因此某某公司应将交易价格100万元平均分摊至A、B产品,即A、B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均为50万元2022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由于此时A产品已于2022年11月1日交付原合同视为终止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增加的30万元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交易价格为剩余B产品50万元+新增C产品30万元=80万元由于B、C产品单独售价相同分摊至B、C产品的交易价格均为4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重新估计可变对价,交易价格增加了4万元由于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因此需要将该增加额分摊给A产品和B产品,然后再将分摊给B产品的部分在B产品和C产品形成的新合同中进行二次分摊本例中,由于A、B、C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该增加的4万元可变对价首先在A、B产品之间各分摊2万元,然后再将分摊给B产品的2万元在B、C产品之间二次分摊各分摊1万元即A产品分摊交易价格=50+2=52(万元)B产品分摊交易价格=40+1=41(万元)C产品分摊交易价格=40+1=41(万元)交易价格合计=52+41+41=134(万元)第五步,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A、B、C商品交付某某公司以后,与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某某公司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某某公司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某某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12022年11月1日,A产品交付时借应收账款-某某公司56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022022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重新估计可变对价增加了可变对价4万元,A产品分摊2万元时借应收账款-某某公司22600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32023年3月31日交付B产品时借应收账款-某某公司463300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4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30042023年6月30日交付C产品时借应收账款-某某公司463300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4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300二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差异分析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对于上例中增值税而言,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交付产品且产品控制权转移的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税会无差异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会计上按照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计算上与企业所得税税法要求一致,同样不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