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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0年第158号【颁布时间】2010-7-8【实施时间】2010-7-8【正文】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己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市长张建华二一0年七月八日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详细负责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详细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质量的监督管理市、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依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托付详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及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城市管理、人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应当加强对成员的业务技术和法规政策培训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比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其次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详细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询问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检查,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刚好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探讨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在房屋销售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因工程质量问题退房、保修、赔偿的方式和详细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供应或者要求施工单位运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五)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产品;
(六)运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七)进行工程二次装饰、装修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八)将己发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另行分包或者强迫总承包单位分包分项、分部工程;
(九)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运用;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刚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变更设计或者降低设计标准;
(五)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与技术交底;
(六)未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与工程质量验收;
(七)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八)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
(九)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担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
(五)运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七)不刚好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依据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八)运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
(九)未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测;
(十)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刚好进行监理交底刚好发觉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精确、刚好、完整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
(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状况核查不到位;
(四)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旁站、巡察、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限制工作;
(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刚好;
(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范利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精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检测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等级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管理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力;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抽换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四)法规政策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建筑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生产、供应符合标准的产品,并供应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或者养护混凝土试块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国家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次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全面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节能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平安和重要运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工程实体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
(三)监督检查涉及结构平安和重要运用功能的主要建筑、装饰材料质量和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设备质量;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因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复核鉴定;
(五)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主体执行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标准养护以及同条件养护、见证取样和送检状况;
(六)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保修期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七)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九)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其次H—条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合格书和备案书;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五)其他须要供应的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管理范围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等开工建设行为其次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其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实行下列措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
(三)发觉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质量问题,可以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四)发觉涉及结构平安和运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托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单位担当;
(五)建设工程或者参建责任主体存在较大问题的,可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参建责任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十四条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H将桩基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详细时间、方案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要进行单独限制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详细验收时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运用功能等关键部位工程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单位和人员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次十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刚好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以《竣工验收通知书》形式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验收方案书面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限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刚好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其次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状况、验收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发觉违反规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其次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其次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建设单位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运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其次十九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第四章质量保修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遵循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缘由未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第三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采纳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或者缴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证明第三十四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缘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修理责任方担当修理费用和赔偿责任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担当第三十五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缘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下列规定担当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选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运用的,由施工单位担当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选购的,由建设单位担当保修责任;
(三)检测单位供应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检测单位担当保修责任第三十六条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均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实力、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确定专业修理单位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出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两次返还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70%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余额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交付运用时,应当向房屋产权人供应《住宅质量保证巾》和《住宅运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修等内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质量回访实地查看工程质量状况,听取用户看法相关记录必需有用户签字并刚好归入工程回访档案第三十九条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房屋承重结构或者变更运用功能因装修造成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由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担当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或者修理给房屋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工程管理者以及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刚好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刚好受理在职责范围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担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惩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对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不履行修理义务或者多次修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惩罚,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者曝光第四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峻的,建议有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五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蜴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