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认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甲方乙方凯新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并严格履行
1、甲方向乙方申请认证应缴纳费用在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先就支付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因甲方是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2019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项目的通知(冀市监函[2019)102号)》进行认证的企业,为中方提供认证辅导的也是根据通知确定的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根据该通知规定以及甲方与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之间自行约定,相应认证费用由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代付,甲方不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2、关于费用支付与《认证服务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仅就费用支付进行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均以《认证服务合同》为准
二、补充协议的生效及其他事宜.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与原认证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凯新认证(北京)有限公司通讯地址09室邮编100027电话
(010)65535910/11/12/13传真
(010)65511869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8621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