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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课题服务于福建财政改革发展实践的主动作用,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福建省财政学会、福建省财政科研所依据本方法组织开展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工作,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课题选题、招标评审、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等工作由省财政科学探讨所具体组织其次章规划与选题第三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以福建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探讨对象,重点开展加快福建跨更加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财税对策探讨第四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选题由福建省财政科学探讨所负责组织征集,形成《课题指南》并公开发布第五条每个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赐予5000至15000元不等的经费资助项目完成时限为六个月,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探讨报告等,一个年度评审一次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实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对象包括省内财政系统,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中具备肯定学问水平和探讨实力的财政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第七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领取和填报《申请书》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必需经所在单位(或申请单位)批准第八条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择优确定中标者申报的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成员必需严格履行第四章中期管理与检查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财政科学探讨所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检查,汇报项目探讨进展状况和经费运用状况,供应具体的可供检查的项目探讨安排和实施状况等材料第十条获准立项的福建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探讨方向和立项设计、安排确有特别缘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财政科学探讨所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1)由于不行抗拒的缘由(如调动工作单位等),须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成员和经费管理单位的;
(2)调整科研项目设计、变更成果形式、延长完成,中止科研项目探讨的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财政科学探讨所做撤项处理,马上停拨经费,并视具体状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1)探讨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2)剽窃他人成果;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峻不符;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6)严峻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五章经费的运用与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逐年划拨,省财政科学探讨所依据项目评审结果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并托付其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运用、超支不补的方法,首次拨付为项目资助经费总数50%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余下的50%第十四条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要刚好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省财政科学探讨所核销第十五条为激励提高课题探讨含金量,出精品课题,为福建财政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凡课题探讨所提出的相关对策被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接受的,除全额资助外还将赐予适当嘉奖第六章成果鉴定第十六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省财政科学探讨所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和是否可以结项的结论刚好通知项目负责人及申请单位第十七条鉴定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
(2)项目探讨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3)项目探讨成果所依据和运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精确和完整;
(4)项目探讨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第十八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则撤销其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资格第七章成果验收与结项第十九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探讨成果、及《结项审批书》报省财政科学探讨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科学探讨所发给《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其次十条福建省财政学会和省财政科学探讨所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运用权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书目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字样第八章附则其次H■一条本方法自20H年3月1日起生效,说明权和修改权属福建省财政学会、省财政科学探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