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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伦理审查规定第一条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令第11号),为进一步加强涉及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人体的医疗卫生技术类、产品类以及人体材料和数据等各种形式的生物人体研究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涉及人体研究的科研课题,由科研处接收并组织审查,科研处出具审核意见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准备相关材料,进入我院伦理审查程序,获得我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科研活动第四条为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精神,我院参加的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多中心临床研究,经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我院可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第五条回顾性研究经过备案可以开展,不需审查第六条本规定由科研处、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