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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保卫处、业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处报告,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对损坏或丢失事故可作内部处理的,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第四条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填写《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日内报相关部门审批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业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和后勤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事故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第六条对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处理第八条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二章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二)不遵守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设备管理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六)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丢失;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第十条属于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一)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属外盗的;
(四)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使用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和自然灾害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无法修复报废的,以整机价格酌情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五)损坏或丢失低值耐用品,赔偿价格按重新购路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计算;
(六)损坏或丢失民用性很强的设备及器材,如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电风扇、吹风机、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电炉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七)精密、贵重、稀缺的固定资产、器材被损坏丢失,情节极为严重的,除责任赔偿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适当扣发岗位津贴及奖金事故责任不是一人者,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损失第三章赔偿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由场室资产管理员提出意见,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后勤处备案
(二)损失在1000元(含)一5000元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四条经批准的赔偿费,由资产所在部门根据金额及赔偿者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并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缓期偿还第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后勤处开具《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认定表》,由当事人到财务处交纳赔偿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院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六条赔偿款专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及购路后勤处根据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交款凭证及时注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非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可参照本办法,由各部门制订细则,报后勤处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