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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企业租赁经营合约协议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立合约协议双方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以下称出租方)相关电子邮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以下称承租方)相关电子邮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相关有关内容,特订立本合约协议第三条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法方式方法,愿意在搞活企业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第四条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国有企业性质第五条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和法律和法规和法令,依法经营第六条经营范围和相关生产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第七条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和照章纳税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人第二章租赁期限和财产和租金第八条租赁经营期限为一年,即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一月一日止第九条本厂共有财产一元,其中;国家资产—元,流动资金元租给承租人的自主经营第十条租金定为一元,为一年缴纳其中年度元;年度元;年度元;第十一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30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第十二条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一%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第十五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是本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承租人对本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承租人对本厂经营管控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有关人员的聘任权:奖惩和招用和辞退职工权.自选工资形式和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本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和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和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第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和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承租人必须近期如数缴纳租金.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和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和转包他人经营合约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和设备进行财产保险.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承租人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有关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承租人必须保障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承租人应当有价值一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有权监督本厂的相关生产产品方向.对本厂财务有监督和审计权.对本厂的相关生产产品质量有检查权.有权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出租人的义务.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得违反合约协议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控管理活动.不得平调本厂的设备和特资.应当按照合约协议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合约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和终止第二十条合约协议合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约协议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合约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约协议签订时发生较大变更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约协议第二十二条因承租人经营管控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约协议,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相关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约协议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控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约协议,并相关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约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约协议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合约协议自行终止租赁期满前30日,承租人将本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评估表和债权和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和税务和银行和审计等有关机构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承租人可以离职第二十六条租赁期满后,本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和实际履行合约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约协议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有关条款处理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第三十条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的违约金第三十一条出租人违反合约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一%的违约金第三十二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承租代表人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第三十四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和《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和《答辩材料》均为本合约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合约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约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约协议正文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合约协议由出租方代表和承租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合约生效出租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承租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公证书编号兹证明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承租方代表(承租经营者)(或承租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企业租赁经营合约协议》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约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和印章属实;合约协议相关有关内容符合《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证处(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