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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X年X月X日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监控维持、修理人员务必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才能上岗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务必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与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务必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承担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与维持工作,使用单位承担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务必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务必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与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才能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有关指标调试,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否则,务必立刻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按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与试断电、调试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与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7天由监测工与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与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务必立刻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完毕后务必认真仔细填写调试维持相关的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务必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务必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务必严格落实规程规定,禁止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实如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务必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
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保证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主管领导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与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配合处理
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务必每天进行防爆检查,禁止失爆
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持人员承担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务必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如需停止装置运行时,务必拟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持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禁止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12监控中所获取的有关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相关的记录、巡检相关的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不经过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如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持工或瓦检员根据规定位置移动,禁止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务必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00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与瓦检员承担,维持、看管,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1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落实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