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离婚起诉状原告江*玉,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市**区**镇**村四组人现在某宾馆上班被告张*平,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原住址同上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张*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壹万元给原告(或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三、现住的一间半房屋和因公路规划所占地基获得补偿划拨的一间地皮应列为儿子张*阳名下,由儿子所有,作为被告对原告的青春损失和孩子抚养的补偿事实和理由1993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育一男孩,名叫张邛日,现已14岁在孩子仅二岁半时,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十年徒刑,后减刑为7年于2003年3月获释被告获释后一直未找到事做,家庭生活和孩子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一个人承担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在外飘荡不回家,在前年8月份,因被告长期有家不归,在被告表姐的带领下,原告在市区一街道找到了被告,发现被告当时正与一年轻女子在一起原告遂与被告商议离婚并得到被告的口头答应,但由于当时原告的身份证丢失而未办成手续更为离谱的是,被告自2007年8月11日离家出走后一直到现在不曾回家一次,而且还不知其真实下落今年3月,被告曾用公用电话叫原告将银行卡卡号告诉他声称寄2500元钱给孩子用,但直到如今原告未见到一分钱,而且还联系不上被告原、被告双方结婚已长达十五年,而真正在一起居住生活不到三年,其夫妻感情完全破灭,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作为一个有妇之夫,有子之父,不仅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家庭责任,而且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孩子的应尽义务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此致**镇人民法院具状人江*玉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