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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法权益包括的主要内容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法定工作时间的权利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确定》修订)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别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别状况,须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别状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敏捷支配周休息日
三、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权利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刚好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十二、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确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选举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的权利市总工会宣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清明、端午、中秋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共11天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获得劳动酬劳的权利L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供应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视为供应了正常劳动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供应正常劳动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2010年6月2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将于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共有43个市县区,执行月最低工资800元、小时最低工资9元的标准,分别比调整前上涨了23%和20%其中包括鹤壁市市区;二类行政区域共53个市县区,执行月最低工资700元、小时最低工资
7.9元的标准,分别比调整前上涨了
27.3%和
21.5%其中包括鹤壁市;三类行政区域共63个县市执行月最低工资600元、小时最低工资
6.8元的标准,分别比调整前上涨了
33.3%和
22.6%其中包括鹤壁市的浚县.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务派遣工获得同工同酬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六、获得加班加点劳动酬劳的权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支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支配劳动者工作又不能支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支配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须要说明的是要区分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更要和法定假日的工资区分对于计件工资更要突出加班加点工资和法定假日工资与一般工作日工资的不同
七、获得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目前有关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详细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担当的个人不须要缴纳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担当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担当20%个人担当8%;医疗保险单位担当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担当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担当;工伤保险
0.8%也是全由单位担当,职工个人不担当生育和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担当的比例是各担当50%o
八、享受劳动平安爱护的权利
1.享受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责、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指责、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享有紧急撤离作业的权利《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享有职业病防护的权利
1.享有七项职业卫生爱护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爱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化、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实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供应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值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对工作环境的知情权《职业病防治法》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其次十五条向用人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平安操作和维护留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享有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依据规定的期限妥当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照实、无偿供应,并在所供应的复印件上签早.享有免费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治疗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对遭遇或者可能遭遇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刚好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视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
十、女职工特别权益爱护的权利《依据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女职工享有特别爱护权利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支配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支配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支配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支配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支配肯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赐予肯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赐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非常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非常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运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来回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支配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支配其从事夜班劳动
十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