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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保证合同(对借款进行担保)甲方(保证人)住所电话乙方(债权人)住所电话为了确保——年月日——(借款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第四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第五条保证范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保证期间
(一)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年;
(二)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借款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年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者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5日内寄出回执
(三)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六)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实施赠予、借贷、出让不动产、转让股权等行为进行重大财产转移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内履行保证责任
1、乙方依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2、乙方按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或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正本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