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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汇集第一部分现行有效流转税优惠政策
一、减、免、退增值税项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限其他个人)
(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项目(财税
(2008)156号)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之一(财税
(2008)170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之二(国税函
(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
(三)项、第
(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义4%/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二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X2%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消费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616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154号)对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购置的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按
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二部分现行有效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
[2008]149号):.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三、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具体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环保、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残疾人安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财税〔2009〕70号).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十一、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十四、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o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
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六、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2008)1号)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
(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2009)30号)
(一)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L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⑴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⑵氧化亚氮(N20)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0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
1.5%(含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停止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五)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规定(财税
(2007)8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六)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
(2008)56号)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七)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规定(财税
(2001)113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全环节).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锭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八)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国税发
(2009)11号)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九)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免税规定(财税
(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国税办[1999)381号)第三条规定对兵团农、牧团场销售本团场自产的粮食以及将自产的粮食加工成成品粮供应给本团职工的,可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说明该免税规定内容较多,且是扫描文件请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查询收文,查询条件为宣传文化增值税
(十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
(1998)47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十二)供应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发4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费用(国税发
(2005)165号).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规定(财税
(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二甲醒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0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醵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⑴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⑵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⑶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石专、瓦)⑷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⑹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⑶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口口口O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