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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一、需办证类型
(一)《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具有经营(销售、制售及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
2、无销售场所但有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批发)
3、有实体门店并利用网络销售的;
4、网络销售无实体门店但有经营餐所(贮存场所)的;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
6、其他情形
(二)食品经营许可办证流程(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
1、取得营业执照、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
2、前往行政审批局填写《申请书》,提交第一项中的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店铺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或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符合规定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其中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或延续但不改变原经营条件、设施和布局的不用进行现场核查,可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同时,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安法》三十六条规定,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有了我们现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一)定义小经营店的定义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雅安市认定标准经营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食品销售店和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餐馆,可以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经营下列食品类型的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可办理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国家、省局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食品小作坊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认定标准不足300平米的,从事传统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经营户禁止小作坊生产下列食品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2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省局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要求新投产或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三小备案流程
1、取得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备案》《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申请书,(注新棉片区所、安顺片区所领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证(县疾控中心办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线上培训考试办理),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的还应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地点新棉片区所(新棉街道、栗子坪乡、回隆镇、永和乡)安顺片区所(安顺场镇、新民乡、王岗坪乡、草科乡、蟹螺乡、迎政乡、丰乐乡、美罗镇)
四、操作规范通用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第33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经营过程控制.企业负责人职责
(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
(3)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一次体检);
(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食品采购
(1)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
(2)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物品信息及购货者信息)
(3)食品贮存按照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4)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5)保健食品采购注意事项保健品标签及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申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6)餐饮服务必须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三)餐饮服务操作规范
(1)食品留样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宜根据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二)餐用具消毒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三)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专间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口罩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解豆制品);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f)备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