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应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制定本矿各级管理人员、各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第二条每位员工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应的职责,对违反职责造成后果的,应进行处罚第三条员工不能按时上岗时,必须提前请假,并由单位负责人妥善安排具有同种资质的员工替岗,不得空岗第四条替岗人员上岗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结合现场实际进行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第五条各工种之间工作业务职责不明时,由现场业务部门、分管业务部门或分管部门领导进行协调第六条各岗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职责,不能越权行事第七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时,本岗位职责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说明原因第八条员工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其它义务活动第九条安环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