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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包工程队、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包工程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工程施工队伍第三条XX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发包单位第四条临时用工是指通过发包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计划外招用的各类短期用工和外包工程队临时招聘的人员第五条外包工程队、临时性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防碍、阻挠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外来工程单位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第六条发包方职责
(一)负责对外来工程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考察评估,建立资质档案等
(二)对符合条件准予录用的队伍,必须与外包工程队的法人签订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开工前,发包方对工程外包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矿规、矿纪及安全管理法规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如实告之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周围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
(四)负责对外包工程队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的审查,安全技术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措施,纠正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有序
(六)应工程外包单位的申请,提供、租赁必要的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品及用具;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七条外包工程队职责
(一)外包工程队必须是有合法资质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外包工程队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向发包单位负责,服从发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外包工程队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四)外包工程队承接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并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活动,做到每次活动有记录
(五)外包工程队必须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外包工程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生产必需的防护用品,性能可靠的机械设备
(七)外包工程队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八条外包工程队在施工前向发包单位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资质(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五)职工花名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八)主要设备装备明细表
(九)生产条件及近三年安全施工纪录
(十)安全投入证明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十二)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和施工合同第三章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第九条发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用工必须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检查,办理工伤保险,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复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第十条发包单位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三)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第四章双方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发包方应与外包工程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关系第十二条外包工程队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外包工程队、临时用工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的条款各负其责第十四条外包工程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包工程队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事故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发包单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第十五条外包工程队的安全管理纳入XX矿业公司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发包单位向外包工程队按照合同价款的5%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按照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情节等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外包工程队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第十七条外包工程队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队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其冒险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其责任由发包单位负责第十九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