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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承揽到施工任务,施工企业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水平来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从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施工企业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一、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税收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定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延缓税负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积极性、选择性、和收益性等特点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房产税等财产税,就其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对施工企业来说,其税负主要是营业税与所得税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合理利用对不同税目的选择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时,可将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而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2、纳税时间的合理选择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二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与纳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行为及其结果都有联系,它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认可,在企业总税负中占较大比例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说是纳税筹划的核心税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施工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求减少纳税额,延缓缴纳税款的途径1选择有利的所得税预缴方式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首先从纳税筹划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企业应尽量降低预缴所得税其次,企业应在预测未来年度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选择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方式如果施工企业估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呈下降趋势,则不宜再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相反,如果该企业估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呈现增长趋势,则可继续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确保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3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在包工包料方式下,材料物资成本是工程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采购材料时,施工企业应采用经济订货批量等方法降低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存货的发出计价,包括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通常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既可以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也可以是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出具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就可以无需在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俗称申报缴纳);二是核定征收目前地方税务局一般只对在本地注册且账簿健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办理,对外地企业和账簿不健全的本地企业按核定征收办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为施工产值的
0.2%-2%不等,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申报缴纳的纳税额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多出部分最终只能由企业承担或变相由企业承担,而这部分支出又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尽量达到查账征收的目的建筑安装业虽在国家众多范畴的法律法规的管理下,其行业规范程度却参差不齐,很多施工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务操作上也碰到很多疑难从多年基层税收征管实践看,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行为不规范
一、建筑工程总分包的主要法律特征建筑工程的工艺、技术的要求千差万别,出现了很多不同的专业施工企业,这样使得同一工程多家承包或一家总承包后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很普遍因此,施工企业按照承包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综合施工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两类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在这种规定下,综合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由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成为一种常用的经营方式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合法的责任,同时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则就其施工的工程向总承包方负责,并与总承包方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工作中还经常遇到不法的工程转包行为,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后,在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这其中最常见的当数所谓的“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者接受其他施工单位挂靠的方式,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签订转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费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一切支出概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这种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参与任何工程由于转包行为大多不对工程的管理、质量等承担责任,《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综上所述,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决定了正确处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和计税依据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权益,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转包形式的,除了总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外,分转包方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须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征管措施上采取以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应纳的税款,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方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总承包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总的说来,对总承包方来说,其建筑工程营业税的申报纳税一方面必须对自行参与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缴税款,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分包方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对分包方来说,也必须对当期取得的分包工程价款申报营业税,并以从总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当期应缴税款的抵减项目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业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行为,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和纳税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
三、分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及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何对分包工程扣缴税款进行正确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方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第二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方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没有对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筑工程总分包代扣代缴涉税会计处理示例例甲发包单位投资一幢办公楼,工程按规定发包给乙总承包公司,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工程成本2700万元;乙总承包公司又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丙分包公司,分包工程造价500万元,工程成本450万元为简化示例,假设该工程当年完工,价款完工一次性结算乙、丙公司都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题进行分析处理如表建造合同》核算根据上述资料对有关问核1;项目施工企业♦认14y收入费用Z(就承包)雨(分色)乙(总承包)HM.扣缴.■交售业设收金及附加乙(总承包)会计处理借,主管业务成本工HUT一毛利货,生11业号收入借主誉业为成本•工理薛工一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计梭情,房业收金及削加W-也交稚费一山攵禽业貌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用加《二》编纳信,血交收费一咫交费业取应攵收决一应夏城“税一应交收自费附加贷】■行存款(-)向西(分包》结•ffie工的工应交收费一代扣税金《青业税》一代知根金(城柳杈,一代扣载育耕刖加-盛陋代把代餐段金CL成交收费一代加的依《我业脱》一代扣械金CWH4脱)一K知教■密附帕贷】慎行存款金额单位万元备注270000乙《£承色30000开111000万元300000XF■检咿#fH.45000A•»!!SO00¥IU8万元50000**唯乙£承包》.8250|乙(■承内)52525皿8一皿氏N行・1■分收,500绘d小内代.;.0分算由■.食•Z*ZO8250h一■朱收.代何代«LMtftt.ItUff门■城模死机XA/fM《外出•Ttt«r«iY2M»Ifh企支桁指收QTitM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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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5雨(分《nf8TBttX贷b-利J工BML吗存材”•KHVilRW4500045000作者单位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3种L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L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举例说明如下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2年7月3日开工,到2003年12月10日完工该合同在2002年末预计总成本为80万元,2002年末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双方实际按工程进度分段结算工程价款,2002年结算金额共计1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1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2002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2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00000..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150000贷工程结算
150000..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借银行存款150000贷应收账款
150000..计算完工进度=20・80X100%=25%;2002年确认的收入二100X25%=25(万元);2002年确认的毛利=(100-80)X25%=5(万元);2002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二25-5二2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工程施工-毛利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7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15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金额为双方结算的工程结算款,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
0.45万元(15X3%)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为贷方余额
0.3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500贷银行存款
4500.2003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为60万元,结算价款为8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85万元.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6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600000..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850000贷工程结算
850000..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借银行存款850000贷应收账款
850000..2003年完工进度=80・80X100%=100%;2003年确认的收入二100X100%-25=75(万元);2003年确认的毛利二(100-80)-5=15(万元);2003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二75T5=6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工程施工-毛利1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0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2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2500.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85万元,此时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
2.55万元(85X3%)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500贷银行存款
25500..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借工程结算1000000贷工程施工-毛利200000工程施工
800000.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与缴纳营业税时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在工程完工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借贷方发生额最终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