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一、规范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适用于药剂科药师
二、在药品调剂室工作的药学人员,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药剂科授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三、对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院以文件方式下发到各科室,药剂科按照是否有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药剂科加强处方质量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
(二)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的,药剂科应进行有效干预,不按规定调配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与一定的处罚
(三)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剂资格由药剂科予以取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