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附件1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一、煤矿(煤业公司及西部公司所属井下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矿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二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矿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免职处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4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3万元,其他副总师各2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矿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每起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
1.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矿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须与被服务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当地安监机构或被服务方的处理决定问责;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同等追究所在单位责任,并实行安全指标双重统计和考核
五、电力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淮河能源股份公司、淮矿物流公司、生态农业公司、健康养老服务公司、煤层气公司等公司(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重伤事故,给予所属事故单位(公司、处、中心、站、科、队、库、项目部,本条款下同)党政正职免职处理每人次给予公司分管副职
0.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
0.3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所属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1.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1万元,其他副总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1.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所属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每人次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1.5万元,其他副总师1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所属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每起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1.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所属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降级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4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所属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发生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五)煤业公司所属瓦斯利用分公司、设备租赁公司、救护大队等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涉及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照一次死亡3人事故执行各公司及所属单位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在年休期间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免除安全责任
七、清洁能源公司、工程服务中心、生态农业公司、健康养老服务公司、煤层气公司、潘集电厂筹备处、煤业公司西珊河项目部等单位要强化对开发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管监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调、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由于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未对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协调、监管等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比照本附件第五条执行
八、淮河能源股份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安全事故,在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前,由其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后,按照本附件相应规定执行
九、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十、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或
一、二级重大非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违章指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的,给予违章指挥人员撤职处分;违章指挥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视其行为危害程度,给予违章指挥人员按照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处理
十一、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免职处理并给予
0.5万元的经济处罚;隐瞒重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给予1万元的经济处罚;隐瞒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严禁在安全事故调查和举报核查中弄虚作假凡隐瞒事实真相,相关图纸、数据等资料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岗工人离岗培训6个月;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十三、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违背技术原贝L造成高值瓦斯超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免职处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高值瓦斯超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严肃查处安全弄虚作假、不作为行为反三违,三违帮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规程措施的会审、贯彻,跟带班,安全问责等工作弄虚作假,原则上由各公司组织调查,直接责任人是分管副总师及以上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各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管副职及以上人员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按规定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又没有提前说明合理原因,给予
0.1〜
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十六、各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落实到位或提出问责建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累计考核因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受到免职处理、撤职处分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委机关、安全环保部负责督查
十七、个人经济处罚由被处罚者所在公司(单位)安监部门依据处理决定(监察文书、监管函告)出具经济处罚通知书,所在公司(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按规定从被处罚者应发工资中依法扣减,直至扣满经济处罚金额各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出具经济处罚通知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团公司因同一安全事故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以最高金额为限集团公司、各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落实集团安全事故处分处理决定,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上级部门作出处分处理等次比集团规定重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因安全事故给予党组织书记免职、降级、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处理),建议由相应党组织按程序办理;有关责任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相应纪委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各公司及所属单位副总师以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和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并以文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委机关、安全环保部备案副总师以上人员调整工作分工或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必须及时行文备案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含二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矿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各5万元,协管副职、安监处长各4万元,协管副总师、安监主任工程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矿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指瓦斯超限浓度三3%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打钻喷孔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每起给予矿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2%W瓦斯超限浓度<3%;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造成瓦斯浓度23%;打钻喷孔造成瓦斯浓度,3%)每起给予矿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0.5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各
0.3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瓦斯超限浓度<2%)每起给予矿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0.3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各
0.2万元的经济处罚矿井年度内发生累计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不含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造成瓦斯浓度三3%、打钻喷孔瓦斯浓度三3%的瓦斯超限),给予矿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增加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各增加
0.5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次给予矿分管副职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煤矿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发生
一、二级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发生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3%的经济处罚;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二、选煤分公司、选煤有限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次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
1.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1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0.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
0.3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免职处理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2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1.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1万元,其他副总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2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1.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1万元,其他副总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免职处理每起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2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1.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1万元,其他副总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或二级重大非死亡,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分管安全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分管安全副总师4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事故厂厂长、书记各6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科级建制的厂长、书记的经济处罚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四)选煤分公司、选煤有限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事故厂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其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0%公司机关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其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o发生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0%、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
2.5%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给予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对煤业公司、西部公司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公司的责任部门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专业(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六大专业,下同)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安监部门专业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2万元经济处罚
(二)发生二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公司的责任部门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专业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专业分管负责人各2万元经济处罚
(三)年度内煤业公司专业累计死亡2人、西部公司专业发生严重重伤事故、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累计2起及以上,给予公司责任部门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专业分管负责人2万元经济处罚;煤业公司专业累计死亡3人、西部公司专业死亡1人,给予公司责任部门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专业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专业分管负责人各2万元经济处罚,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诫勉谈话
(四)年度内煤业公司累计死亡4人、西部公司累计死亡2人,给予公司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专业分管负责人,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免职处理,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协管副职、党政正职各2万元经济处罚年度内煤业公司累计死亡5人及以上、西部公司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协管副职、党政正职组织处理,给予各2万元以上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给予公司责任部门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分管安全副职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给予党政正职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四、平安工程院公司、清洁能源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次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公司分管副职
0.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
0.3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
1.5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
1.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1万元,其他副总师各
0.5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2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1.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2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每人次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1.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2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2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
1.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1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免职处理;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降级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的经济处罚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分公司(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职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各6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管理、技术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每人次给予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发生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0%的经济处罚发生三级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5%的经济处罚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2%的经济处罚;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给予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1%的经济处罚
(五)平安工程院公司开展技术服务、评估会诊等工作,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