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中心幼儿园财务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只有严格的规章规章制度规章,才能出色的管控财务下面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是中心幼儿园财务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相关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控,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机构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章》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控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控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控;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相关领导,集中管控”的财务管控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控、统一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相关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管控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货款支付、借出款、存货等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控
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机构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控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机构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控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管控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事业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事业机构,经校财务处审批核准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学校及校内各二级机构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校内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规章制度规章,不得坐支现金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货款支付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机构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机构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货款支付的管控,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货款支付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货款支付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机构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货款支付,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机构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有关员工的应收及暂货款支付的管控,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学校应对应收及暂货款支付项建立坏帐核销规章制度规章,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批核准批准,财会有关员工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机构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借款机构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机构,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机构相关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控、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控,物资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和有关机构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质量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控规章规章制度规章,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各机构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第二节固定资产管控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机构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机构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机构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控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会同有关分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制订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机构、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控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控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国有资产管控机构部门或科室和资产分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规章制度规章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规章和进行招投标规章制度规章,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机构申请国有资产管控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控处等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鉴定后经相关校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控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三节无形资产管控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控办公室统筹管控下由有关分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归口管控学校及各分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应建立无形资产管控规章制度规章,加强无形资产管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学校各机构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帐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控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事业机构或其他机构的投资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法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事业机构或与其他企事业机构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事业机构;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法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控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本次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和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机构不得自行决定本机构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相关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事业机构或机构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各机构及被投资企事业机构和机构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规章制度规章学校对校内各机构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第五十七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金融机构、其他机构部门或科室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本次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尽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控,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学校任何机构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机构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事业机构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机构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学校各机构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控,指定专人管控,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的各类款项学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控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有关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控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控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控工作,征得委托机构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控费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机构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控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控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任人和经办人负责任机构设立二级财务机构O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任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相关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相关领导下,统一管控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任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章和管控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负责任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控负责任完成决算工作.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负责任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控,负责任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负责任全校的国有资产管控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任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相关领导和监管工作.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任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负责任全校各机构的会计有关员工的业务管控工作.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控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机构或新组建机构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控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按规定向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机构财务报告规章制度规章对实行二级核算的机构应按照行业会计规章制度规章规定和校财务处的相关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任财务、审计机构部门或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有关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控、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有关员工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察校内各机构的财务管控状况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规章制度规章全校各机构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第七H^一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机构主要负责任人及财务主管有关员工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规章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规章制度规章和稽核规章制度规章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企事业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o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规章制度规章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接受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支持财会有关员工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责任人追究其相关领导责任相应机构和机构部门或科室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有关员工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相关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的相关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有关员工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备案学校的财会有关员工归口财务处统一管控财会有关员工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有关员工的业务培养训练、业务考察、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员工,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有关员工,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学校财会有关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学校财会有关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养训练,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有关员工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有关员工办清交接手续第十条学校财会有关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的程序、相关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有关员工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的主要负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任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内财会有关员工的聘任实行回避规章制度规章各机构责任人、财会主管有关员工的亲属不得担任本机构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机构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控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控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机构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批核准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修改变更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机构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机构部门或科室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本次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机构,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机构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机构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事业机构利润等第十六条校内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控和核算,校内各机构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机构私设“小金库”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批核准报经物价机构部门或科室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自立收费本次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控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控票据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学校校办企事业机构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机构部门或科室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机构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有关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控,按本次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机构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机构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相关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本次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机构部门或科室的检查、质量验收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规章制度规章,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和机构应根据预算确定的本次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有权拒绝办理校内各机构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任人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实行专人负责任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控,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机构部门或科室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机构财务机构部门或科室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规章制度规章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规章制度规章,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有关员工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