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
(二)行政机关名称国家文物局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建设单位法人登记证明联系方式:证件编号:联系方式: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三)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国家文物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行政许可尚未办结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已办结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国家文物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符合国家文物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日期日期(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