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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权质押合同甲方(质权人)乙方(出质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主合同信息和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
(一)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款合同》为主合同,质押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形成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生或享有的债权,主合同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o主合同债权金额和债权履行期限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第二条质押财产状况
(一)乙方提供的质押股权是其持有的的股权,乙方用于质押的股权比例及对应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o
(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股权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三)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就质押物是否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统称特殊情形),属于下列种情形
1、无特殊情形;
2、除此之外无特殊情形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范围
1、主合同中的主债权;
2、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第四条股权质押登记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交质押权人保管如涉及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其他权利义务
(一)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股权存在其他共有人,则乙方确认已经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乙方已经取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应批准,不存在股权质押的任何妨碍第六条保证条款
(一)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押权不成立、未生效或未实现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
4、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质押权未能实现或部分未实现
(二)乙方基于本条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与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致
(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第七条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交质押登记机关
(二)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