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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重点建逡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重点建逡项目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社会民生、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科技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四)本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
(五)列入余杭区重大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第三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动开展重点包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计划编制、组织协调、推进服务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指标安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文明施工、根治欠薪等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重点项目服务、协调工作;财政、审计、环保、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项目所在的镇街设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借地、拆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即项目所属区级责任部门、镇街、平台、国有公司,下同),提出本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按要求报送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负责对主管重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协助做好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第五条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明确条件;
(二)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三)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或已列入产业投资计划第六条申报区重点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用地规模(含使用农用地情况)、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三)其他必要资料申报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审查满足条件后,汇总后报区发改局第七条区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区级备部门、镇街、平台、国有公司于每年明确政府投资计划和产业投资计划后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的预安排计划申报表,由区发改局汇总;
(二)区发改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编制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以目标任务书的形式下达
(四)对年中符合条件,确需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增项目,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报区发改局,经初审后,纳入下一年度的预安排计划名单,项目审批、招投标等,可暂按区重点项目相关政策执行第八条申请列为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各部门的协助下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后,会同区发改局按照规定向省、市综合管理部门申报第九条重点项目前期按《余杭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做好储备和研究工作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三章保障与服务第十条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源、能源保障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应会同发改局、住建、交通运输、林水等相关部门,联合向区政府提出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的方案建议,特别是应优先配置前期工作到位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及安置用地指标电力、交通运输、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第十一条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及服务财政部门在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时,要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为重点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时,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享受区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优惠扶持等政策第十三条发改、经信、住建、规资、林水、财政、电力、交通运输、环保、消防、人防、供水等区级有关部门应对重点项目提供项目投资政策咨询和报批业务指导,并发挥区审管办的作用,在审批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服务,提供依法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四条区级各部门、镇街、平台、国有公司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推进,按照《余杭区投资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实施方案》,实行“两级专班三级协调”项目推进协调机制
(一)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协调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所属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根据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原则上于每周三前将协调结果报区发改局(项目办)备案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同时报区发改局(项目办)汇总
(二)区项目推进专班负责二级协调由区发改局(项目办)召集会议,协调解决各责任单位上报问题专班(要素保障组、征地拆迁组、前期审批组)三个小组按上报问题类别分别领办开展协调,同时汇报上次会议任务落实情况,各项目责任单位做相应补充专班难以解决或需区政府明确的事项,提交区领导双周协调
(三)区政府负责三级协调由区发改局(项目办)梳理需区领导专题协调的事项,根据项目类别报送至各条线分管副区长予以协调,每月第三周由常务副区长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于特别重大或跨条线项目问题报区政府主要领导予以协调对涉及需省、市层级协调事项,根据杭州市重点工程及要素保障单月调度机制要求报杭州市协调区发改局(项目办)负责跟踪、督查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区重点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项目按照“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进行管理,必要时可试行后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项目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审批、核准类的重点项目应按照经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规范组织实施第十九条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点项目月报统计制度,每月月底前通过“余杭区投资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报送重点项目形象进度,真实反映重点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等情况,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建议加以说明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竣工复核制度,由原审批、备案部门负责竣工复核工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区的稽察监管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的考核对象为项目实施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及国有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发改局(项目办)对照区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书的要求,按照全区年度综合考评实施方案及考评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和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承担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区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区重点项目,区政府将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政办200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