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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综合测试题
四一、判断题判断对错,对的打“0”,错的打“X”,每小题1分,共10分.
02.
03.X
4.X
5.
06.X
7.X
8.X
9.
010.0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B
2.B
3.C
4.D
5.A
6.C
7.A
8.A
9.A
10.BB
12.A
13.B
14.C
15.C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1.5分,共15分)ABCD
2.ABCD
3.ABCD
4.ABC
5.ABCD
6.ABCD
7.ABCD
8.ABCD
9.BD
10.BCD
四、简答题(每小题2分,共6分).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分).答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分).答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2分)
五、综合题.(本题12分)
(1)本案中甲要求乙提供履约保证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规定甲先履行义务,甲发现乙负有巨额债务,资金严重困难,有到期难为对待给付之虑为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甲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乙提供履约保证(3分)
(2)乙的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提供履约保证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乙向甲履行这种义务并不改变履行顺序,而使自己先为履行,同时提供履约保证在性质上也不是实际履行主义务因此乙的主张不能成立,乙不能拒绝甲的要求(3分)
(3)在本案的情况下,甲不如期交货不构成违约,因为,甲有乙到期不能履约的确切证据,已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要求乙提供履约保证,在乙未提供履约保证之前,甲依法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所以,在本案的情况下,甲不如期交货不构成违约(3分)
(4)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而甲方中止履行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因而并不构成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所以本案不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乙方也不得以甲未履行为由拒绝提供履约保证第二,合同约定甲先履行乙后履行,明确了各方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3分).(本题10分)
(1)原告向被告甲公司主张票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理由是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者除外本案原告取得票据并无上述规定列举的除外情况,原告经办理票据贴现,接受票据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的,属于善意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被告甲公司向善意持票人原告所提出的票据抗辩事由不能成立(2分)根据票据法第44条之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甲公司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主债务人,负有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退票,由此产生了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全了追索权,二是被告甲公司应付迟延履行债务责任(2分)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原告提起诉讼,向承兑人甲公司主张票款及利息的要求,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法律应予以保护(2分)
(2)原告要求丙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及利息负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被告丙公司作为汇票背书人,是次债务人,负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支付的义务即汇票到期日后,持票人经提示付款,而主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以向全体汇票债务人(前手)行使追索票款的权利,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票据法》第17条
(三)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按此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提起诉讼,向汇票背书人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已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故不受法律保护(4分).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甲、乙达成的该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或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无效)因为甲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经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同时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本题12分)
(1)合营企业投资双方草拟的意向书约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00——420万美元时,其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意向书中该项应该调整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方应增加投资
5.1万美元,外方应增加投资
4.9万美元(3分)
(2)中外各方用以出资的资产不合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不得用己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和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因此,中方不得用己设定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作为自己的出资,外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3分)
(3)中外各方第一期出资期限不合法按规定合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缴付期限为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意向书规定为6个月不合法律规定(2分)
(4)出资缴付总期限的规定也不合法按规定注册资本为100—300万美元时,出资缴付总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意向书规定为3年是错误的(2分)
(5)合营企也合同有争议适用日本法律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按规定合营企业合同争议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律(2分).(本题5分)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项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丙、丁两股东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商标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依法应由丙、丁两股东补交差额,甲股东对此负连带责任,丙对丁股东补交差额以及丁对丙股东补交差额也负连带责任(3分)
(2)依照法律规定,未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负违约责任(2分).(本题6分)
(1)乙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对合伙企业生效因为,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乙、丙为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没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也未获得合伙企业的授权,而第三人与合伙企业是长期合作关系,应当知道合伙企业的这种内部限制,因此,该合同不对合伙企业生效(3分)
(2)甲自行作出的上述两项决定不合法按照合伙法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上述两项事项均是《合伙法》第31条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才能执行的重大事项,因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也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现该两项事项均是甲自行作出决定,因而不符合法律规定(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