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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集锦8篇租赁合同篇1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律师为您解答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撼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网友提问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xx-7-30执行日期:20xx-7-30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租赁合同篇2摊位号:租赁合同品牌名称:摊位租赁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应消费者对名、特、优、新及绿色产品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场地设施的名称、位置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地点楼厅区号平方米的摊位实际丈量面积X基数出租给乙方从事经营
2、乙方提供自己生产或代理经销的商品,在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摊位内销售还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以供甲方进行备案1乙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乙方的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本合同约定品牌厂家授权经营文件;4乙方合法销售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明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5本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6乙方展位内标示的、需经相关正规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国际认证、获奖证书、环保认证、名牌产品、免检产品、A级产品等;7乙方如经营进口商品,还需向甲方提供海关税单等法律文件;8乙方如经营商品属危险品,还需向甲方提供消防许可证;9其他向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甲方编码并批准后,方可上柜销售乙方如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且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摊位等设施使用费及交纳期限(摊位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X基数为准)
1、摊位设施使用费乙方租用甲方经营摊位及设施的费用按每天每平方米元,租赁期内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2、支付方式
3、水电费及支付方式水电费按乙方实用量计收;乙方需增加水电及其他设施,甲方另行收取使用费;乙方应于每月1—10日主动将应缴水电费交给甲方逾期交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日%的滞纳金
4、其他设施费用及支付方式
(1)空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2)公共设施使用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广告、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交款时段总额的%作为滞纳金第四条担保金
1、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乙方的良好信誉及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元担保金;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交纳元的担保金
(1)有法律规定免税情形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市场协税部门确认的;
(2)在本市场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总机构一并履行纳税义务,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市场协税部门确认的
2、担保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乙方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处理乙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凡发现质量或服务纠纷,甲方可以用乙方担保金先行赔付2确保乙方经营期间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如不及时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其担保金中代缴代扣3乙方若擅自停业、带走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在市场规定时间内不缴纳税款和工商管理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从担保金中扣除相应款项4发生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在担保金扣除后一周内补齐,逾期补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每日1%的滞纳金
3、担保金的退还1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离场一年后,扣除按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后不计息予以退还乙方应妥善保管收据,甲方凭收据原件退款2乙方存在提前解除合同等违约情形时,甲方所收担保金不再退还给乙方3甲方在退还担保金时,应一并将担保金使用情况包括受赔偿人的收条复印件提供给乙方第五条押金.电表押金1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统一安装预付磁卡电表,乙方按照规定预付电费,不使用违禁电器,并保证电表安全运行2交纳和退还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以每个电表向甲方支付元的电卡押金,于退场时将电表磁卡和完好的电表交付甲方确认后,凭收据原件退款.营业员管理押金1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市场营销行为、配合业主对营业员的管理营业员应当遵守市场相关管理规定,文明守法经营营业员如有违反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其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2交纳和退还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以每个摊位向甲方支付元的营业员优质服务保证金,发生扣赔情形的,乙方应于一周内补齐押金,于退场时凭收据原件到甲方办理退款,如有应扣款项,则差额退款.装修押金为确保甲方及他人财产物资的安全,乙方新进场装修时,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装修方案,并交纳元的装修押金;属二次装修的应交纳元的装修押金;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将押金退还乙方,如有损坏财物或其他因装修不当造成的应赔付款项,则扣除相关费用后退乙方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并向乙方公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违反市场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查封货物、解除合同等处理,有权根据市场运作状况适时调整使用场地以及价格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一切经营所需的设施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确保乙方的正常使用
3、在营业期间,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使用设施以外的辅助设施及服务
4、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维护市场正常营业秩序,甲方负责公共区域、乙方负责租赁区域的营业秩序
5、甲方负责在乙方进场后,向其提供其摊位面积内的消防设施位置平面图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冒用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2、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自行招聘或辞退从业人员,但所聘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并及时到甲方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码标价,坚持亮证亮照经营(包括营业执照、摊位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否则,因此而发生的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按照划行归市商品分类区域的要求,确保每天有人到场经营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和摊位内出样经营,不得在摊位外堆放货物,不得挤占或堵塞营业厅走道
6、乙方有权就市场经营秩序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7、乙方必须主动按规定缴纳税金、工商市场管理费,如甲方代缴,乙方必须于三日内将该款补交甲方;乙方必须按约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若逾期交纳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应交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
8、乙方必须妥善使用和维护经营设施及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移动任何设施、改变摊位结构如确属营业需要,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如乙方损坏经营设施甲方可要求乙方及时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市场有关用电制度、消防制度和安全制度,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随地丢弃垃圾,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其中油漆、木业、窗帘布艺、地板、木线等专业厅的业主每户每年必须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向甲方交纳—元,由甲方统一购买配置或更换消防器材,定期检测费用另付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增加用电量,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以确保公共财产、个人财产和货物安全,确保整洁的经营环境若乙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10、乙方必须坚决无条件服从甲方因市场变化或整体规划中对市场调整而采取的一切变更措施,服从甲方对企业形象、广告策划的统一要求积极参加、赞助、执行甲方组织的各项广告促销活动
11、乙方对自己租赁的摊位及经营管理的商品必须参加相关财产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向甲方提供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日常联系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甲方将按上述方式与乙方联系,向乙方寄发函件及其他法律文书若甲方寄发函件,乙方应在甲方发函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乙方对甲方函件内容无异议乙方未按催告函及其他法律文书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3、装潢装修条款乙方需装潢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装潢装修1乙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前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书租赁合同篇3tnnobonaorobopapehrhNo200r.nmehyembajibnenmeMApenaTopbjinUeoji^khoctb4amnjinnhmhOTMeCTBoencTByiOLnerohaocHOBanMnnojio^eHHHoBepeHHOCTncoho宜ctopohbinnanMeHOBaHMenpenpnHTidHynpeKeHMHopraHM3aLnnKMflOTHeCTBOajibHenmeMApenoaTejib巾aMHJIHSHMflOTHeCTBoencTByioinerohaocHOBaHMH,yctabanojioKeHHHOBepeRHOCTMcpyro重ctopohhKMeHyeMbiebajibnefimeMCtopohbi3aKJiioHnjinHaCTOHIUHHfl0r0b0p0hhkecjieyioineM IIpemetfloroBopaApeHoaTejibonayeTCHnepeatbApenaTopyb0BpeMennoebjiaehnennojibSOBannejin0BpeMenHoenojib3OBaHMecp0k0mhaCJieyiomeeMMymecTBo HanMenoBaHMexapaKTepncTHKMMMymecTBaUejibncno^b3OBaHMH由俄罗斯04月27日编辑整理《实用俄语一般租赁合同一俄语版》123123123HaxoflineecHpa3mepencpoknycTaHOBJiennbiebpa3ejie2HacTOHinerofloroBopanZJoroBopaHMyiyecTBonpuHajiejKKTApeHoaTejiiohanpabecocTBeHHOCTnonepaTKBHoroXO3HHCTBeHHOrOynpaBJieHunnoTBepKaeTCHyKa3biBaeTC;inoTBepjKaioLLiKnnpabococtb6hhocthnjinnhoeApeHoaTe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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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jiatbi《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法释[20xx]ll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ehehbixcpectBn3K*eTa.OTBeTCTBeHHOCTbCT0P0HeejineTCHctbyKinnmHHeHHHXyblTK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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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本合同一式一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日期日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租赁合同篇5甲方新密市金运加油站法定代表慎国乾乙方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建国村下古50号乙方代表陈建付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愿意将新密市金运加油站租赁给乙方经营,特定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方式
1、甲方将金运加油站租赁给乙方经营,租赁时间为十五年,自20xx年n月10日起至20xx年11月10日止中途若要转让,双方以转让协议为标准
2、租赁金额前三年甲方免收租金,20xx年11月10日起乙方每年付租金壹拾万元整(10万元)
3、乙方保证接站后,对加油站进行全面整改装修,投资壹佰万以上,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果产权转让,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同意法人代表变更给乙方,法人改为陈建付
二、租赁职责
1、甲方将加油站所有经营证照土地产权等变更给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加油站移交给乙方经营,经营期间,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如需增加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守法经营,自负亏盈,搞好与周围的社会关系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若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伍拾万元作为违约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租赁合同篇6合同编号乙方(承租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租金元/天(押金元)费用产生运输费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租赁期限仪器的租赁期限为20xx年1月10日至20xx年1月14日(从出货次日算至收货前一天止;算租用日期),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按照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结算租赁费用(租金从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原则)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由于路途远甲方负责在本厂教导乙方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甲方(出租方)设备有限公司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乙双方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诉之于法第七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注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订时间租赁合同篇7甲方姓名(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承租方)身份证号码: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月租金为一元,缴租为—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元(¥―元),以后应提前一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乙方交保证金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吨气;立方电;—度甲方签章(出租方)乙方签章(承租方)电话电话年一月―日租赁合同篇8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不含房屋建筑面积)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
一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之日缴纳订金万元后,乙方可以装修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1号前支付上半年房租,6月1日前支付下半年房租
四、其他约定事项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用水和电力的供应,并负责为乙方另行安装水表和电表由乙方按照电表和水表的计数缴纳费用
2、甲方应当保证来乙方的车辆进出无阻
3、甲方在乙方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协助乙方做好治安工作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自己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乙方所承租的房屋顶部
5、上述房地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且保证产权明确无误乙方责任
1、房屋的改造装修由乙方负责并出资
2、乙方应当爱护建筑物及设施,如需改建、扩建,在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情况下乙方自行施工但需通知甲方改建、扩建的设施,在合同终止时不得拆除,设备除外空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挪做他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他人
3、合理使用电器、房屋及其它设备,不得人为造成房屋设施的损坏如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根据工作、生产及生活的需要,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安排装修施工
5、乙方有权在承租的房屋顶部安排广告宣传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当年租赁费的10%作为经济赔偿,但因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则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部赔偿
六、上述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
七、免责条件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执行,造成双方经济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续约
1、合同到期视为本合同自行终止
2、合同到期,乙方如续约,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九、适应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于XX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青岛市签字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中文、韩文正本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三份甲方乙方20年月曰20年月曰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