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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模板汇总5篇终止劳动合同篇1甲方厦康利(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签订如下解除协议
一、原租赁合同方.原租赁合同甲方;厦门蓝色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租赁合同乙方
3、原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方厦康利(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约定事项
1、乙方租赁甲方原康利金融大厦楼单元,租赁合同面积平方现解除物业合约,本解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原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应付甲方的费用,逾期甲方保留以¥元/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3、乙方同意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费用结算终止时间为年月So
4、本协议签署当日,甲方可对本协议的物业单元进行停水、停电并做封锁同时视为该单元物业租赁使用权已交回甲方甲方即日起可正常方式另行对外出租或经营
5、本协议约定乙方可清理带走的物品为(另加附件说明)
6、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对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约定的物品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的甲方可将视为乙方遗弃物处理,甲方清理乙方本遗弃物品中产生的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现场需拆除、破损、遗失等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签订后,经甲方对租赁物业现场验收无异议,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物的钥匙,在乙方签署《退场确认单》起本协议即刻生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8、乙方在撤场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及装饰(包括但不局限于门、窗、地板水电设备设施)否则双倍赔偿
9、本协议签署日结清管理费、水电费、公摊费共计人民币¥破损、改造、拆除、恢复费及清运费人民币¥¥元;
10、乙方原已缴交装修保证金等人民币¥述费用的抵扣多退少补
1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12、其他具体撤场执行细节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签署甲方康利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授权人签署授权人签署盖章盖章时间年月日签署地厦门终止劳动合同篇2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注意试用期的期限,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需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严重违反”的定性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要点“重大损害”需量化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已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适用时难在举证责任
六、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实践中集中在欺诈方面
七、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者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劳动者预告解除,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九、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注意如果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篇3你与我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一年—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从事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条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一年—月—日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送达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一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篇4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编号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O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年—月—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年—月—日至一年—月—日本单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如组织调动等)—年一月现因(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编号,见附后),定于—年—月—日,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签收人(劳动者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填写须知
1、本证明须用蓝色、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2、本证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须严格对照附后表格的编号填写,失业原因选择编号“11B”的,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及编号见背面)
3、本证明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于劳动者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违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本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终止劳动合同篇5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约定的终止条件应当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时间都不能作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对用人单位来说,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种事件,如生产线报废;对职工来说,主要是个人的某种行为,如出国定居考上大学或在社会上打架斗殴经批评教育不改,其劣迹反复出现等
(三)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如果是劳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出现的事件或行为,就不能作为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确定的情况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即可以预见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预谋的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把本单位主观制造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例如,机构合并、人事调整等
(四)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目的是要在这种条件出现时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因为不同性质的生产性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遇到的情况在一些经营单位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把本单位生产经营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根本出现不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就失去了意义
(五)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能出现某些客观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既要把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要把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种行为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企业聘用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中,有的业务能力不差,工作业绩尚佳,也没有违纪问题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风与其他员工不合,多数员工都不肯与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现出离职倾向对于这种情况企业无法继续使用该职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针对这类问题,可以考虑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即可终止具体条款可表述为乙方(员工)履行职责期间,经年度工作总结或职工民主评议,有一半以上员工不肯继续接受其领导或与其共事,其履行职责出现危机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不管在什么时候对劳动合同做出处理都要双方协商一致在每个阶段都有需要双方格外注意的地方,这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