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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汽车维修合同锦集5篇汽车维修合同篇1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材料提供方式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金转账银行汇款期限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七、其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汽车维修合同篇4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招用乙方到我汽车修理厂维修工作为O第二条、合同时限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一年,从一年—月一日起到一年月—日止第三条、工作时间每天早上八点正式上班第四条、工资待遇
(一)乙方工资按照甲方工资制度实行
(二)乙方(铜工、漆工、机修工)除掉材料费后按提成分50%的修理费
(三)乙方每月付给甲方伙食费(—元)第五条、工作规定
(一)场内的生产,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工具、设备、配件损坏,余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二)场外与工作无关,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私自离开逃跑,逃跑者由修理厂罚款20xx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在合同期乙方不能私自外出去做任何事业
(五)乙方不能使用任何毒品
(六)乙方不能贪污、偷盗场内的任何财物和金钱等
(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做出效益
(八)乙方晚上12点以前必须回到修理厂休息
(九)乙方不能透露修理厂的秘密第六条、甲方责任甲方不能拖延乙方的工资,由每月的月底付清乙方乙方若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必须尽量帮助解决双方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望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汽车维修合同篇5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管理局制定口.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o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O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结算.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付款方式现金口转账口其他口.付款期限o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其它约定
1.
2.o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6页共16页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甲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乙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汽车维修合同篇2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材料提供方式O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金转账银行汇款期限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甲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乙方盖章(签字)负责人年月日汽车维修合同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内乙方死亡;.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