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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体合同集合8篇集体合同篇1各位代表20xx年是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行政于20xx年12月签订的《集体合同》履行的第一年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一年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报告如下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作为签约双方,都能按照《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尽最大努力履行各自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集体合同》的较好落实,既保证了生产经营的健康运转,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公司上下紧紧围绕年度生产经营指标,抢抓机遇、锐意进取、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实现了增产增销增收增效的目标,取得了生产经营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双丰收谱写了建设的新篇章
一、关于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问题根据《集体合同》约定,一年来,公司结合实际,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并取得显著成效,各项主要目标全面超额完成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标准管理体系顺利通过监督审核,初步构建了企业管理的新平台,企业形象明显提升;加大了市场营销和货款回笼的工作力度,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从容面对后金融危机,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实现了产品利润最大化,第九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十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六条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第十七条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第十八条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第二十条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甲方(行政)乙方(工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篇4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本协议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工资协议的内容.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企业年工资总额达到万元,年增长肠;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元,年增长%;.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日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办法为;.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为;.各项福利待遇为第三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第四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应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第五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本地区或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收人较大第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对抗,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七条违约责任.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本协议签订前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协商双方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员工公布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各一份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员工首席代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集体合同篇6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⑻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9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10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集体合同篇7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合法的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的秩序,巩固和发展稳定的和谐的劳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的情况,经企业方的代表和职工方的代表平等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作为企业方和职工方的利益共同体,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执行强化内部管理,适应两个转变,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的总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同步前进实现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企业能级和职工素质双提高,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的目标当期货款全部回笼以上情况详见四届二次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
二、关于工资报酬问题从总体看,坚持了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相继实施了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补贴、谈判工资制、中管人员年薪制,职工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各类假期工资基本执行了《劳动法》的规定,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广大职工是基本
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结合生产作业特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集体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灵活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特别是不少职工主动加班加点,甘做奉献,充分体现了主人翁精神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基本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大多数职工对此表示理解希望公司行政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既要保证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又要合理安排好职工的休息、休假,也希望广大职工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效率
四、关于保险问题公司始终把职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放在重要的位置上,20xx年,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对此表示支持和欢迎
五、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公司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严格安全卫生管理,较好地落实了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做到了安全卫生设施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三同时”,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符合规定,年工亡事故和千人负伤第二条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机制,增强职工是企业主人的责任感,增强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的危机感,进一步提高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第三条公司是双方利益的共同体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体职工必须以主人翁的精神,与企业同心同德,积极拓展市场,在各自岗位上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公司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考核发放的工资政策同时,随着公司内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第五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不低于元人民币支付月薪(市政府沪劳保综发[20xx]36号文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535元人民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市最低工资标准将逐年增长,公司确保按不低于市政府最低工资支付月薪(最低工资的组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实绩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劳动数量上和劳动质量上的差别,使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的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并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第七条公司对参加各类技术比赛获得电力建设系统及以上级别名次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八条公司对被评为市、部及以上级别的劳模,包括市、部单项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三八红旗手等,给予奖励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九条公司实行每周小时,每日小时工作制第十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电力企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执行《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暂行办法》企业按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其具体实施办法须征求工会意见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二)本企业工龄满年至年的职工,享受天休假;
(三)本企业工龄满年及以上的职工,享受天休假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公司应不断改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按规定控制加班对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职工,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探亲假等休假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对职工家庭迁居者,给予一天迁居假凡涉及动迁的职工,其迁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因灾害性天气致房屋损坏或进水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给予半天至一天的临时休假第十六条盛夏高温季节,气温在35℃以上,处在高温下作业的职工,由企业安排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第四章劳动安全和卫生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防护条件特别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坠跌和触电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八条公司积极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细则》及补充管理办法,以保证安全责任到人第十九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企业按不少于年产值3的资金,作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费用第二十一条企业和工会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设施的规范化和劳动保护制度化在新开工工程(项目)实施前,企业将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划,向公司工会报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落实劳动保护三同时,工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和配合企业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和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专项检查体检后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职工应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企业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鞋、电焊手套等,应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由质检、安监部门负责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实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发放营养补贴费第二十六条夏、冬两季,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高温饮料费按规定发放第二十七条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为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和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会配合企业不定期对职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进行检查第五章保险福利第二十九条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交纳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有享受上述各项保险的权利第三十条企业和工会根据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补充保险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确保不少于万元用于解困和改善职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货币分房政策出台,按政策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向公司职代会汇报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本合同期内每年从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于万元的资金,用于组织开展对实际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脱产休养和组织先进职工休养,以调动职工积极性第三十四条为丰富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为所属各施工点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场所和设施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三十五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凡在本公司就业的人员必须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且适用本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第三十六条企业为适应经营机制转换,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可以作转岗、待岗等分流处理工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富余人员的转岗、待岗等分流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职工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可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在企业内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一)申诉职工可以在事发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直接领导(工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该工地或部门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诉职工对直接领导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职能部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由该部室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申诉职工对职能部室的答复仍不满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经理提出书面申诉,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此申诉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如自愿接受在企业内作劳动争议调解的职工对上述答复仍不满意,可以将书面申诉提交公司工会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协商解决内部调解一般应在天内结束申诉职工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发生违约,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按法定程序申诉仲裁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改革中公司发生的一些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三条公司全员已实行的《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如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应以本合同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经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劳动局审查后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前天内,双方应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并依法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份,上级工会一份,归档一份公司(盖章)企业方首席代表(经理)年月日工会(盖章)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年月日集体合同篇8甲方(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工会)协商代表企业名称涉及企业户数户涉及职工人数人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工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三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第四条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第五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七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第二章劳动报酬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第十条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xx47号)执行第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率、地表和井下生产现场粉尘合格率均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落实了新工人和转岗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作业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广大职工也都基本做到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全员健康体检,建立并完善了职工健康档案对接触噪音和粉尘岗位的职工安排了听力检查和尘肺专项检查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和劳动模范身体健康检查对此,职工是满意的20xx年,安全环保平稳运行,我们实现了企业安全年综上所述,《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公司行政和广大职工为落实《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维护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为继续履行和落实好《集体合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xx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公司上下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合同双方尽最大努力保证兑现《集体合同》各项条款,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舟共济、团结拼搏的良性互动机制,就一定能够加快发展步伐、圆满实现宏伟目标集体合同篇2本合同由xx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问题,经过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第十八条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九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十条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第二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二十九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二条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六章女员工的特殊保护第三十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第三十四条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三十五条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第三十六条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第三十七条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第三十八条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与工会签订,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征求工会同意第三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尊重职工的劳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发挥职工的生产、管理积极性,科学地规范企业与职工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企业必须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应支持企业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职工热爱、关心企业,树立敬业爱岗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双方依据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企业方针目标实现,真正做到经营者与职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应以企业年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准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活动,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劳动竞赛和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七条企业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足额计提、按时拨交工会经费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招(聘)用职工,并分别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工会通报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应严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用工单位纠正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亦应做好工作第十二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一)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按以上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经济补偿金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三条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实行上岗聘用制,并签订岗位合同
(一)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凡在岗人员都应签订岗位合同,按管理权限范围分级进行;
(二)职工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劳动组合,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上岗;
(三)因岗位定员限制或职工素质等原因未能签订岗位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岗位合同的人员为企业内待岗人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集体合同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第四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第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第七条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第八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