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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除租赁合同汇总8篇解除租赁合同篇1zy先生您与我司于20xx年12月05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X—ZL—005号〃的《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我司位于XX市XX区观XX路XX号xx商业广场夹层(即M层)M-0XX号商铺,用于经营西式蛋糕、面包、主食、水吧(品牌为〃**休闲吧〃)截止20——年3月14日,您已累计拖欠我司租赁费用合计xx元(其中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共xx元,水电费xx元,滞纳金xx元)我司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多次向您催缴,要求您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在租赁期限内,您已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达30日上(具体欠费情况详见附件《租户催款单》为此,我司根据《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的约定,现向您通知如下
1、我司自即日(20——年3月14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XX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2、您必须在10天内(20——年3月24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我
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解除租赁合同篇7甲方(出租方)地址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甲、乙双方于年(下称“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赁期限自200X年01月01日起至200X年12月31日止现因乙方于200X年12月31日撤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于年月01日起解除,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终止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计算说明如下
三、乙方在该商铺所进行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无偿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但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200X年01月01日前将该设施设备搬离该商铺乙方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的违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搬离时不得损坏商铺和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应在年月01日前向甲方移交该商铺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并经甲方验收和书面认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时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该项商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于乙方租赁期间装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该商铺受到破坏的,乙方须赔偿因此经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五、因乙方未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乙方缴纳转名服务费¥0缴纳200X年01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律效力甲方乙方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年一月―日年—月—日解除租赁合同篇8通知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贵我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贵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根据口《租赁合同》第条/口《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我方可解除《租赁合同》现我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请贵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接到本通知后日内腾退房屋、付清费用,并根据《租赁合同》第条承担违约责任特此通知通知人时间司,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我司所有,并交清所欠的应缴费用逾期,我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您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同时,我司将按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特此函告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xx年x月x日解除租赁合同篇2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就一年—月一日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一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一元(大写—);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一元(大写—);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己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一元(大写—);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一等物品,价值人民币—元(大写—);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一元(大写—)o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一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或折抵后甲方/乙方须向对方另外给付人民币—元)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本条约定的可移动物品具体是指桌椅、电脑、家俱等物品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一元(大写—)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一月―日解除租赁合同篇3案情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评析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解除租赁合同篇4**********总公司.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关于本公司在20xx年**月**日向贵单位所租位于**市场地,作为********使用,租赁期到月**日止现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我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将全部移往新的场地现以书面形式向贵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会在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我公司在此祝贵公司业务顺利、兴隆!********************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相关案例: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20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直至拆迁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相关案例分析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老太与其大女儿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黄老太去世,其小女儿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产权,要求黄老太两个女儿迁出A房,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迁无奈之下,李太太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老太的女儿租赁李先生夫妇的房屋居住,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动迁公司将李先生的妻子作为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继续同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但是1999年黄老太去世后,黄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将房屋出租给黄老太的女儿居住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老太的女儿,就可完全解除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篇6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二、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