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有关集体合同集锦七篇集体合同篇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本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由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企业支持工会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设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第二条本单位参加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企业的主要议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第四条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第五条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十七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八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十九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第二十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签字盖章)年月日集体合同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㈠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㈢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H^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章保险和福利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第三十二条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I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九章奖惩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第十章经济性裁员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劳动保护第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对新工人和调岗工人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第八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第九条本单位成立由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条款的履行情况第十条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年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备案甲方XXXX公司乙方XXXX工会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曰集体合同篇2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发文字号1发文字号2全文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二Oxx年x月x日集体合同篇6时间20xx年3月1日下午地点公司小会议室出席人数50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主持人记录人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当事人意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作为集体协商合同主要内容
1、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工资的分配制度
2、工资水平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共决机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根据效益情况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具体增长幅度可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协商谈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3、工资支付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应在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和拖延工资发放如确因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职工说明原因,拖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工作时间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职工每周不超过5天半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与工会商量,征得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并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5、休息休假按国务院规定,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二天,每年享受十天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工资照发职工按规定可享受事假和探亲假,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要建立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7、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证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尽量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工伤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执行,每2年组织职工体检一次
8、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就业、休息休假、同工同酬方面与男职工有同等权利,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已婚女职工每二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落实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细则见附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对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批准休病假的,其病假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1、企业应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和工会均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讨论,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1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宜的有权并应提出意见企业如违反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3、企业新招职工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4、企业制定必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由企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均应严格遵守
15、企业奖惩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16、因签订、变更、修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企业方代表签字职工方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篇7区域名称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甲方(行政方)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代表人数代表人数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第三条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第五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第六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第七条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第九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第十三条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十五条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第十八条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一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o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o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一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O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篇3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第九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条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第十一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北海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第十二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日;实行特殊工时的岗位,要报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第十四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合同篇4甲方(员工方)(企业方)涉及员工人数人数家协商首席代表席代表姓姓名职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号码协商代表人数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生方式联系电话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区域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区域内企业的全体员工甲方由园区或社区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三条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区域内所有企业乙方由企业代表代表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五条本合同对本区域内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本区域内员工月工资不低于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第七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第八条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第九条本区域内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确定本年度本企业员工工资增(减)幅度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第四章保险福利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