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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间借贷合同集锦7篇民间借贷合同篇1借款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贷款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担保方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借款方因需要,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担保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元)第三条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0利息每月为元整(¥元),月付息一次计息元整(¥元)第四条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借款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年月日前偿还利息元整;年月日偿还本金元整,月利息元整,共计元整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通知本合同项下任一当事人的通知须按第一条所列的地址进行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合同附件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提款通知书和其他贷款人认为应成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经办人(签字)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行(公章)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于民间借贷合同篇3《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篇4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民间借贷合同篇5合同编号贷款方地址电话借款方地址电话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金额(小写),(大写)第三条贷款用途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第四条贷款期限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第七条费用.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第八条计息宽限期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贷款管理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第十二条还款.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按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第十三条保证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计算利息第五条借款方承诺愿以本人名下房产及全部财产作抵押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4、担保人自愿以本人名下财产担保,履行连带偿还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10%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10%利率收取利息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要求变更.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第十五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借款方.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贷款方.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方通讯地址如下..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民间借贷合同篇6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址)乙方(放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住址)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已于年月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年月日所立《借款协议》(no)作废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0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o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年月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借款日期年月日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
1、说明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达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协议双方已各执一份签收人签收日期年月日民间借贷合同篇7甲方(出借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XXXxxx现住址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Xo乙方(借款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XXXxxx现住址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Xo丙方(担保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XXXxxx现住址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Xo乙方因XXXX(借款用途)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达成一致,约定以下条款,以资三方共同遵守、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1、借款金额为XXX兀,大与XXX兀;
2、支付方式第X种;1现金支付;2转账支付转出账号XXXX户名XXX;转入账号XXX户名XXX;3微信转账;4支付宝转账;
二、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为X年,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2、还款方式第X种;1到期一次性还清;2分期支付;
三、关于利率的约定
1、经甲、乙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加
2、借款利率从乙方收到借款的次日开始计算;
四、关于担保责任的约定;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2、担保期限X个月;
3、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
五、借款展期的约定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否则,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六、甲方权利义务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向乙方收取利息的权利收回借款本金的权利;
七、乙方权利义务使用借款本金的权利;按时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按时向甲方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则甲方可随时解除借款合同,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如因该笔借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则可向XXX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方另补一个月的利息元作为变更合同补偿费用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各执壹份,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方(签字)时间年月日货款方(签字)时间年月日担保方(签字)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民间借贷合同篇2合同编号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第一条合同当事人借款人(全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借款人住址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行地址信贷业务电话会计业务电话传真第二条借款币别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元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月至年月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第四条借款用途用于第五条用款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第六条借款利率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第八条还款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十(本金一已归还本金累计)x利率(月利率)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1)年月日
(32)年月日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货款人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账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
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抵押方式担保;
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障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二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乙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借款人的财产或质物被占用、征用、查封、冻结、没收、转移、破坏、毁损、弃置、丧失使用功能.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限期纠正违约;.停止借款人提款;.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部清偿;.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从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贷币与贷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诉讼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贷款人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借款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该部分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借款人挪用借款,贷款人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向借款人按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⑵年——月——日⑶年——月——日4年—月——日⑸年——月——日6年—―月——日⑺年——月——日8年——月——日⑼年——月——日10年——月——日11年——月——日12年——月——日13年——月——日14年——月——日15年_—月——日16年——月——日17年——月——日18年——月——日19年——月——日20年_—月——日21年——月——日22年——月——日23年——月——日24年——月——日25年_—月——日26年——月——日27年——月——日28年_—月——日29年——月——日30年_—月——日31年——月——日33年——月——日34年——月——日35年——月——日3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