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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条项目法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发包人(公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畅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有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新有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新合同编号(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工程,接受了(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示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网址网址电话电话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注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处,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发包人合同编号监理人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特性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发包人(公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建设监理合同附件;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监理投标书;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甲方(章)XX乙方(章)XX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畅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020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一日开始实施,至年一月一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邮编:电话:本合同签订于一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翁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适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棋逢对手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地址XX地址XX电话XX电话XX邮编XX邮编XX传真XX传真XX开户银行XX开户银行XX账号XX账号XX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二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惩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道德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主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招待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一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招待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要出终止委托监理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于XX年XX月XX日,签约地点XX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一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O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二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一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交免费提供一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二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二工程费用节省额X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人“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通知与联系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监理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相关阅读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发包人合同编号监理人签定地点签定时间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特性工程总投资静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