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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运输合同10篇运输合同篇1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某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某某标段土方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运输任务由乙方负责某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某某标段土方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数量计算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第二条合同期限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运输起止地起始地到达地O第四条运输车辆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辆车辆牌号:行驶证号,载重量吨车辆需配备防尘、防抛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依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超前立法,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一一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o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国有,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运输合同篇3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和平,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项目水泥稳定碎石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运输任务
1、由乙方负责项目工程水泥稳定碎石场内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量计算
2、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二进场开工时间以甲方下发(电话)通知24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三运输车辆
1、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辆(保证场内运输正常)
2、车辆型号吨/车左右四结算方式
1、单价为元/吨(运输距离搅拌站至甲方施工工地),每次装车不低于25吨/车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成品料出库单与甲方统一结算(必须由施工方主管签字)甲方不和车主单独结算
2、乙方运输车辆在履行该合同时所产生的燃油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产生车辆故障未满三十分钟不算违约,超过三十分钟按每小时100元扣除,乙方在不耽误甲方工期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另外调配车辆补充
4、结算方式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施工管理人员对乙方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可进行调度与指挥,乙方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2、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防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铁序的,每查处一次以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500)由甲方从乙方的结算运费用中扣除;
3、乙方运输车辆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未支付,未结算的运输费用将不在结算支付
4、运输车辆接料时,须服从操作员指挥,并根据生产量适当增减车辆并保证在限定时间内到达工地以工地主管签字及磅单为准
5、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度车辆,所有车辆须证照、保险齐全,车况良好因车辆原因造成甲方不能准时出料施工,影响甲方生产,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如发生行车事故(装卸料及运输途中)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成品料运输中出现丢失、撒漏等,由乙方负责(如丢失壹车应由乙方负责交罚款贰万元整)载料运输中须用苫布全面覆盖,否则予以清退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一月—日运输合同篇4合同编号托运人承运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人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日期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法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2、托运人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人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人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向托运人、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押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免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人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交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运载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汽车运输不适用此条)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洒装置第五条运费结算运费按元/吨*公里计算因本合同土方运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运费,乙方应出具运输费发票按月结算于每月五日前对上一月运费进行结算支付第六条运输质量和安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燃油供应乙方运输车辆所需燃油按照国家定价由甲方提供,燃油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扣留支付第八条合同保证金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元)上述保证金收取后由甲方出具保证金收据合同期限届满后,上述保证金由甲方予以返还(从中应予扣留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除外)第九条运输管理
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成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费,保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⑴不可抗力;⑵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⑶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各自经营业务,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质低价服务要求,在互惠互利的愿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对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公路拖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职责和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内容详实、准确的委托运输资料,包括集装箱箱号、提、送货门点、箱量、箱型、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特殊要求等内容.甲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费率和结费时间及时与乙方结清费用,不得无故拖延第二条乙方职责和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套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等).应按甲方指令和要求在保质、保量、保时完成委托任务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到达装箱,应于装卸箱时间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重新安排.乙方在提取空重箱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检查所提集装箱外观是否完好、变形箱体有无破损及异味铅封是否完好如乙方在不能认定好坏时及时通知甲方认定或者更换箱号.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必须含承运人责任险).如甲方超过期限未按时付运费,乙方有货物留置权.对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但甲方有协助乙方向有关第三方解决索赔事宜的义务.保证甲方用车的优先安排,尤其是节假日和法定假期第三条风险责任双方各自承担经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包括效益亏损)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等)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免责第四条运输费率和标准.运杂费按双方签署的运价表或运价确认书计收.垫付费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替甲方垫付的费用实报实销但须提供原始发票和甲方对该费用的确认件.本次协议从一一运价元/T.其他地点运价由传真件单票确定第五条费用结算.费用结算期限为拖车运输任务结束后30天内结清.每月1日乙方提供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对账单和相应金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一至两周内安排付款手续.如果发票抬头和收款人不一致,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除非乙方能提供有效的风险担保第六条协议的履行、约定事项.协议双方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协调、业务管理,对账工作.本协议中所指甲、乙双方应还包括各自下属人员、雇佣人员.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本协议如果发生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方同意,并在十五天的时间内协商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第八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协议中的条款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陆上集装箱拖车运输服务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自以下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以昭信守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盖章)(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签字日运输合同篇6运输合同订立合同双方托运人承运人托运人详细地址收货人详细地址根据国家有关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货物名称)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可以列表写明,也可以用文字直接表述)
二、货物的包装(写明包装的条件、标准等内容)
三、货物的起运地点货物的到达地点
四、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输期限
五、货物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六、货物的装卸责任及方法
七、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八、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九、托运人是否声明价格,是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单位存查份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托运人(章)承运人(章)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日期年月日运输合同篇7订立合同双方托运方承运方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I货物编号I品名I规格I单位I单价I数量I金额(元)I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四,托运时间及地点:五,到货时间及地点: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七,付款办法:八,违约责任托运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承运方责任.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遵守施工现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舌L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不得对周边造成扬尘污染、路面污染和噪声污染
2、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乙方的食宿和车辆停放场地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
4、乙方运输的土方在经过甲方指定地磅的计量后,计入乙方日常运输台账日常运输台账由甲、乙双方指定经办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上述台账的运输数量和运输里程记录为甲、乙双方日后运费结算的基准和依据
5、乙方运输车辆的运输作业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建立按时作业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车辆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停运输作业的,应提前一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暂停运输作业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须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已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2、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托运方承运方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一九—年—月日.运输合同篇8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对成简快速路2#隧道洞内、洞外土石方运输达成以下协议
一、责任承包内容运输乙方经过对该合同工程施工运输地点、道路、距离的考查后自愿承担本合同段土石方的运输
二、运输距离及单价
1、隧道洞深不超过1200m时,隧道内出渣至路基填方区或甲方指定的弃料场,按车装方量大小长义宽X高18o63m3单价元/车隧道洞深超过1200m时,增加100m内不调价,增加100m以上后每增加100m单价上调5元/车
2、隧道外路基土石方运输,凡洞外甲方施工区域内综合单价/车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施工区域
3、双方约定柴油价格固定为65元/升,不受市场价影响乙方车辆在甲方工地上的加油费用从乙方运输费用中扣除
4、本单价为包干价包干价的定义为包运输、包柴油、包维修、包工资、包安全、包税费,包括运输中的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车主自行负责
三、付款方式
1、每天收票;
2、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运输费乙方进场做满一个月后,甲方将第一个月结算营运收入的80%支付给乙方,剩余20%押金在第二个月支付给乙方,以后每月结算方式以扣除20%作为押金以此类推每月结算之日后两个星期之内付清结算款项
3、工程完工或合同中止后天内付清余款
四、安全责任
1、因隧洞塌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2、乙方驾驶员应合理判断潜在的危险,如乙方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到达甲方指定位置,可向本合同甲方授权代表(仅指本合同签字人员)提出异议,如甲方坚决要求乙方执行,则出现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3、因地震、山洪、流行病等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乙方承担
4、乙方运输中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及甲方所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5、因乙方驾驶员技术、带病上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粗心大意、超速驾驶、野蛮超车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6、乙方已充分考察了路况包括照明设备,如因此出现安全事故,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道路的畅通及运输款的支付
2、协调各方关系,督促乙方保证运输进度和安全文明运输
3、负责制定统一的运输方针和管理目标,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实施
4、制定本合同段总体运输组织方案
5、乙方车辆进场后,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看护工作(仅限于施工场地内),在看护期间如有损失或被盗,由甲方负责赔偿
6、负责提供驾驶员食宿
7、乙方驾驶员在甲方的任何财务借支行为,均需征的乙方的同意,否则甲方一律拒绝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业主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
2、乙方在运输中坏车,修路等情况需用装机等配合,必须由公司管理人员调动
3、乙方在运输中必须按甲方指定地点弃料,不能乱堆乱放,做到文明施工和做好环境保护
4、乙方根据工作量自行组织有经验的并持有国家认可证件的驾驶员,合理的安排作息时间,保证不疲劳驾驶
5、由于隧道24小时施工的特殊性,乙方必须确保能随时进行运输,必须服从甲方正常的生产安排,如乙方人员满足不了甲方的施工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增加
6、乙方在装料时没有得到挖机或装载机信号就出场,运费计半价算发现三次以后,甲方可以给予罚款处分;超过五次者,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未付工程款按80%计算
7、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没完工或未经甲方同意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场或停运注修车出外,修车前应先向现场管理员说明,修车时间要管理员同意后用书面文字说明
8、1乙方中途自动退场,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并拒绝支付工程尾款2如没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运或离开现场造成事实上的停运,一次罚款20xx元,从运费中扣除;无故停运三次以上,视为乙方自动退场,按第六项第8条1条执行
9、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出具有效证件,证明乙方是进场车辆的合法产权人,如行驶证,身份证等,且作为合同附件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未支付或恶意拖延,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对甲方按1%每日收取违约金
2、乙方违约1中途自动退场
(2)无故停运1天或三次以上(注甲方书面通知除外)
(3)违反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4)违约金处罚为10000元,不包括对甲方的其他损失的赔偿和已按合同进行的罚款
七、工期本合同工期由20xx年4月20日0点起执行(同时终止此前20xx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的《自卸车租赁合同》)至成简快速路2#隧道进口段上洞出渣结束为止洞外土石方如需继续运输的,另行约定或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八、其它20xx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的《自卸车租赁合同》费用未结清时20xx年4月20日之前的费用清算对甲方仍有约束力及法律效力,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ED后生效,工程完工费用结清后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运输合同篇9甲方乙方根据甲方工程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将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水泥用汽车运输至甲方所在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起止点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到湖南永州冷水滩育才路99号“曼谷峰景”项目工地
二、交货与验收
1、根据甲方需要,甲方提前一天做计划通知乙方具体进场时间
2、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必须保证运输能力畅通乙方运输中出现的一切费用(水泥装卸费、油费等)或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对乙方运送到工地的水泥进行抽检过磅,若水泥重量短少在千分之五以内,则按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结帐,若水泥重量短少超出千分之五,则按实扣秤结帐(以前未抽检的也按此短少的比例扣秤结帐)并处以水泥短斤少两实际数量10倍的罚款引起水泥短斤少两是厂方或运输途中的原因由乙方自行处理
3、乙方运输到工地的水泥经甲方检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对该批次的水泥不予接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若该批水泥是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不合格,则由乙方追究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质量责任,甲方予以协助
三、运价和结算方式
1、运输价格为散装水泥运费为每吨13元,运至甲方在永州市冷水滩河东指定工地运费每月结算一次
2、乙方在运输一个月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的运输发票给甲方对账并结算(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违约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退出运输,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2、如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水泥运输到位(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赔偿金额参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而定(九嶷骄阳水泥有限公司的供货原因除外)
五、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在执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永州市劳动仲栽委员会仲栽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章)乙方(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运输合同篇10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为了共同做好运输业务,双方根据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货物运输法律文件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具体甲方要求,为甲方承担公路运输业务
二、运输业务程序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认可发车
3、乙方装车
4、双方验收签收
5、发往目的地并签收回单
6、下月费用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与职责
1、甲方权利1要求乙方按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把货物安全、及时甲方出库单指明的目的地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种类主要为甲方生产是涂料成品和原料,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特殊危险物品进行装卸及做运输等方面的准备工作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违规等行为而造成的运输过程中、风险转移前的货物的损坏、灭失,要求乙方先予赔偿;甲方在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运输问题通知单》三天内没有得到回复,有权作默认赔偿处理4甲方有运输业务当日向乙方订运车辆,乙方需要在半小时内给予答复,并确保车辆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提货点,否则甲方有权另找承运单位
2、甲方的义务1甲方的货物,按甲方企业包装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2甲方须出示明确的送货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及发货时间和数量3向乙方提供出库单四联三联做回单,一联交客户
四、乙方的权利和职责
1、乙方的权利要求甲方有运输业务当日18:00点以前通知乙方,并告知运输数量、发运目的地地址、所需车类;告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
2、乙方义务1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提货地点后须在门卫处登记并通知甲方仓库负责人;提货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介绍信及有关联系单经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担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及出门手续2乙方车辆进入甲方公司区域或库房区域时,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车辆进入甲方上述区域时,应减速慢行,并加装车辆排气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依据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拾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否则,除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外,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未结算部分运费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甲方违约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清结之日止
4、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不得延误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5、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的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撤出施工现场,不得延误否则,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6、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车辆已取得国家道路营运和土方施工的许可权,并已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车辆保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7、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妨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按每查处一次处以违约金元人民币(¥元)的标准,由甲方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8、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定点装卸,不得乱管防火装置;人员进入上述区域必须申领并挂胸挂临时出入证,严禁在上述区域吸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车间及办公室等3乙方承运的运输业务以甲方填写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的运输任务单为准,运输任务单一式两份,乙方保留一份作为结账凭证4乙方负责装车,对甲方的货物,应妥善保管,禁止野蛮装卸,禁止用与有菱角、有腐蚀性的货物拼装、混装及其他不合理的装运方式装运,在每一层铁通包装货物的上面,铺一层甲板再装第二层或其他货物以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损失外,运输过程中导致甲方的货物包装变形、插花、桶身受污染而桶内漆油未溢出的、按货物价格的50%赔偿损失;桶内油漆溢出的按货物价格全额赔偿5货物到达甲方客户后,乙方负责卸货,协同收货人做好货物的清点工作,并要求收货方在甲方的出库单上签收并加盖章与出库单上所有列收货人名称一致的公章如果因乙方疏忽造成送货单据丢失客户收货后没有签字盖章或所盖公章与收货人名称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货物送完后,乙方将有甲方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单据回执及时返回甲方;如果乙方车辆不能及时返回,则必须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在规定的日期将回执寄回甲方;单据的回执从客户签收后返回甲方的时间见附件《运输价格表时间》如果乙方多次逾期交回单据回执,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业务往来7乙方承接运输后,必须将甲方的全部货物进行保险因为投保导致甲方的损失无法弥补的,有乙方进行赔偿乙方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雨毯布等用具防止货物受损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遭雨淋损坏、被冻坏等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造成货物短缺、送货逾期等情况的,也给甲方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甲方的客户损失也须由乙方承担但对上述的赔偿,乙方承担的方式为先予赔偿并按实际损失赔偿8乙方应按运输任务单及协议附件约定的运输时间安排运输到货时间,如果发生送货逾期的情况,每逾期6小时甲方将扣除该笔运费的5%加急运输的,每逾期6小时,除扣除因加急而增加的运费外,同时还扣除该笔运费的10%以做补偿延长时间到货以此类推单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洪涝灾害、台风、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交通中断,大雾等突发恶劣天气造成的拖延等情况造成的逾期到货除外9没有甲方的运输任务单等单据认可,乙方不得擅自从甲方客户处带回货物至甲方仓库;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甲方不予结算10货物送到甲方客户处,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地址有异、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货物拉回甲方仓库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负责人验货,并对客户拒收理由由做书面具体说明出库单回执中应做具体说明并请客户签字盖章如果客户拒收的理由的由乙方的过失造成的,由此产生损失由乙方负责n运费的结算为月结,每月5日开始结算上月运费,结算前乙方必须履行完成以下义务A提交正式发票,发票内容填写规范、完整B提交运输业务发生明细具体列明承运日期、运输任务单号码、出库单号码、客户名称、出门证号、吨位、运费金额等0经客户签字盖章的单据回执全部返回甲方包括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的单据D凡运输货物单上付款方式一栏注明货到付款的为甲方替甲方客户代办运输,其运输按甲乙双方协议价格执行并由甲方客户直接与乙方结算,乙方同时向甲方客户提供正式发票E乙方对结算月度的赔偿全部确认完毕
五、其他
1、运输价格及运输、回单时间见运价表格该表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益
2、里程时间省外从装货后第二天起算,省内当天到达,
3、本着互惠原则,本合同运费价格为全年统一价格详见运输价格时间表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即日起至
5、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营业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乙方地址: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约时间年月日装、乱卸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非定点装载部分的运输量不予结算,从乙方运输台账中剔除;如属非定点卸载的,还须由乙方负责将非定点卸载部分的土方进行清理,装运至指定地点卸载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发生三车次以上(含三车次)非定点装载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乙方每发生非定点装载一次,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以外,甲方还有权按元/车次的标准对乙方处以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9、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燃油,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土方运输任务,不得另作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燃油供应
10、乙方运输车辆非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达一个小时以上(含一小时)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未结算部分运费将不再结算支付,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11、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作业中造成周边环境扬尘污染、路面污染或噪声污染,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时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托运方(签字)承运方(签字)签约代表签约代表:住所住所: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运输合同篇2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
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一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
④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