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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体合同范文合集8篇集体合同篇1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称乙方)根据《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xx]44号)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现有宗地位于,土地使用证号为,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转让宗地界址图》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征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调整土地流转收益,办理登记手续第四条转让后,乙方使用年限为年,从年一月一日至年_月_日止第五条转让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转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总金额万元,其中转让土地金额万7Lo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三条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第十四条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第十五条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六条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第十七条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第十八条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会有权和义务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H-■一条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同时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第七章、合同期限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第八章、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九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意见.行政依法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本合同相悖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解除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进行第十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会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的签约代表,对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第二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改为从发生争议起60天内)第十一章、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有违反责任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二章、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工会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第二十九条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第三十条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第三十一条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第三十二条教育与培训.行政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用情况应向工会通报.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工作.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第三十三条纪律与奖惩.行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行政对违规职工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厂长:年月日集体合同篇4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建设厂房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双方共同投入在(地址)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并分享收益
二、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提供其承包的位于土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在项目用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建设资金不足的,由双方按照该出资比例增加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目标为
3、双方分别按照%、%的比例分享收益
4、合作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月一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O
三、甲方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用地的性质为,发包方为,承包经营期限为,甲方已在项目用地上建有房屋(房屋详情见附件一)
2、项目用地未设定他项权利等妨碍甲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障碍
3、甲方保证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条件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已取得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土地承包方)充分、必要的授权和同意
四、项目运作
1、项目由双方共同运作,分工合作
2、项目用地及因项目开发而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向第三人流转、收益
3、项目建设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事前审批手续,建成后登记在甲方名义下
4、项目建设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人负责,相关建设合同均以甲方名义与承建方签署并履行
5、项目建设应在(日期)前完成审批手续,并应在(日期)前建设完工并办结房屋登记手续
6、双方共同设置一个银行共管账户集中收取项目房产收益,房产发生的费用也自该账户中支出
7、项目房产建成后,双方指定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代为收取租金等收益
五、收益分配
1、自项目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合作项目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进行合作项目上一年度收益情况决算,年度决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日内进行该年度收益分配
2、待分配收益系指收益扣除项目房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水电、物业、维修等费用不包括前期建设投入后的余额
3、分配方式1利润按照甲方%、乙方%进行分配2甲乙双方所得收益应缴纳的税费各自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与土地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应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负责理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它成员的关系,保证本合同签订后无第三人依据优先权而主张本合同无效或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的权益3本合同签订后,除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且对于乙方损失给予充分补偿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任何方式流转其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4新建房屋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
2、乙方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土地2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终止1非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运作进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合作期满,本合同即终止
2、合同终止的处理1合同终止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权利2甲方应按新建房产的市场评估价为作价依据按乙方的收益比例补偿乙方3遇征地拆迁致本合同终止的,双方按照收益分配比例分配房屋拆迁款,分配给甲方的安置费用与乙方无关
九、其他约定
1、项目土地上既存的附件一所体现的房产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就该房产享有任何权益
2、新建房屋将破坏项目用地上的青苗、作物、林木,乙方同意按照人民币元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偿
3、任何一方若需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方均应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4、本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之继承人及受让人及代理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缔约当事人签署甲方(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集体合同篇5企业名称(盖章)经济类型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职工人数甲方乙方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姓名姓名职务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二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第六条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后,甲方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由乙方按流转合同规定于每年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缴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第八条本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甲乙双方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条款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所有者各执一份转让方(章)受让方(章)地址电话法人代表(签字)地址电话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集体合同篇2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四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五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第六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第九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第十一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第十二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三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第十六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七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九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第二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I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五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第九章奖惩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五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七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单位(盖章)工会(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集体合同篇6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宿舍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宿舍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宿舍情况本合同所出租宿舍坐落在中南大学本部桃花岭公寓B座531室基本情况及设施四人宿舍中一床位第二条宿舍租赁的期限租赁期限为—(学年)从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日第三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出于宿舍住宿费为一年交清的特殊情况,故乙方也应按年交付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金一年租金―元,大写o租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向舍友或宿舍管理处支付如在租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租住,甲方将退回乙方应得租金(计算办法总租金一已住月数X月租金二退款金额);如在租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继续租住,租金不予退回第四条违约责任租期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自动放弃宿舍居住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宿舍,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宿舍转租、转让、转借的;.利用宿舍进行非法活动,损害舍友、学校及公共利益的;.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损坏丢失宿舍设备且不及时进行赔偿的第五条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七条甲乙方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出租方承租方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年月曰年月曰集体合同篇7各位代表二Oxx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年度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0一—年度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I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xx0%o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xx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二0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xx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职工教育培训1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报告人XX二O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集体合同篇8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般说来集体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是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企业与工会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第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当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集体合同中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的条款就应作相应的变更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订立集体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当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后,继续执行原合同中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集体合同必须做相应的调整第四,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当事人一方已经失去了全面履行集体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诸如地震、风灾、旱灾、雷击等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等自然现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灾害程度决定集体合同是否履行或推迟履行第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认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成为不必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七,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工会撤销或解散,集体合同随之解除如果工会撤销或解散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那么,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原工会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第32页共32页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十三条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八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九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二十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工会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篇3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以下简称行政)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第三条要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行政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工会有义务支持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章、劳动报酬第五条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第六条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刻意或无故拖欠第七条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第八条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工作时间第九条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第四章、休息休假第十条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第五章、保险福利第十一条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第十二条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