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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_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WTT搜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按照本条例获得使用答应用于接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wei)险报警闪光灯,翻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惟独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前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前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前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发展处分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装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效劳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效劳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发展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匡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分开坐位等危(wei)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坐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制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发展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分开驾驶坐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即将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络处理后续事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消费、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迫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使用未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劳,或者使用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答应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按照前款规定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答应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拘留该机动车,处20_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装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发展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_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发展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分开驾驶坐位校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分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分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再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销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分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依法拘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即将发还被拘留车辆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背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__元罚款第五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赋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第五十四条获得校车使用答应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违背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答应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撤销其校车使用答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赋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指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办学答应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指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指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安全消费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指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八章附那末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创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施行方法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获得校车使用答应、校车驾驶资格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获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支持校车效劳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效劳的税收优惠方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安全消费监视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程度和校车效劳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效劳方案,统一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消费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合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消费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消费(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发布举报、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装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效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答应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效劳第十条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装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发展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由校车效劳提供者提供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效劳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展交通平安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回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三章校车使用答应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答应获得校车使用答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申请获得校车使用答应,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口起3个工作口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七条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十八条制止使用未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力第十九条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到达报废标准或者再也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发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装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合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校车驾驶资格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总分值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制止聘用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承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那末和驾驶操作标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wei)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wei)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浮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制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