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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管理方法XX全文以下是的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管理方法全文,希翼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管理,标准工程建立程序和行为,提高工程建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农业部管理的根本建立投资及其工程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视管理第三条农业根本建立投资实行统一方案,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根本建立投资方案,审批根本建立工程,管理根本建立工程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视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视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根本建立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立工程的实施负领导责任工程建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农业根本建立要严格遵循根本建立程序根本建立程序包括提出工程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立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根本建立管理队伍的建立,定期培训根本建立管理人员,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第八条农业根本建立工程必须严格按根本建立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立准备等工作第九条工程建立单位根据建立需要提出工程建议书工程建议书必须对工程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地点选择、建立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工程建议书应由建立单位或者建立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十条工程建议书批准后,建立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工程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根抵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工程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开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立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立期限与实施方案、组织机构与工程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工程可由建立单位编写第十一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立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立标准、标准、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到达规定的深度第十二条重要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开展方案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当农业部根据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工程执行情况对工程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当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当的工程,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第十四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工程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者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工程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标准农业根本建立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工程科学决策水平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根本建立工程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根本建立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根本建立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立的公益性、根抵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工程农业根本建立投资原那末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以下工程列入农业根本建立投资方案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工程;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工程;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的工程;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根本建立投资中安排的工程或者列支的费用第十八条农业部开展方案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根抵上,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根本建立投资方案草案,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开展方案司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资方案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根本建立投资方案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九条建立工程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方案农业根本建立工程投资方案按建立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根本建立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工程建立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开展方案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立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立性质和地点、提高建立标准、扩大建立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立单位自行负责,一律再也不追加投资第二十二条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工程建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末,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三条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业根本建立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工程审批部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根本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者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根本建立工程或者房屋类建造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根本建立工程,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五条建立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当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工程监理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受建立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立进度等内容进行监视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立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独立履行监视职责第二十七条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建立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立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九条建立单位必须在工程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方案并下达第一次工程投资方案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开展方案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工程投资方案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工程投资方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立工程,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三十条建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立地点、建立性质、建立内容、建立规模、建立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工程,按程序向原工程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三十一条建立单位要催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立质量建立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标准进行施工,催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立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二条建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根本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根本建立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建立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立内容工程建成后,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开展方案司,按照工程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重点建立工程做好后评价工作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建立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工程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允许,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擅自处置第三十五条建立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及时采集、、归档从工程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工程监视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立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监视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工程检查农业建立工程监视检查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方案执行不力,不履行根本建立程序,擅自变更建立地点、建立性质、建立内容、建立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立资金或者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工程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住手拨款、撤销工程、收回投资、住手安排新建工程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建立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工程信息第四十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根本建立工程,是指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农业部管理的根本建立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者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开展后劲和事业开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工程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的工程,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效劳、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工程第四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根本建立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农业根本建立工程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根本建立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立单位与之配套的工程建立资金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生产建立兵团直属的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海洋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本方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根本建立方案管理方法》(农计发[xx]17号)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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