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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要点
一、空间规划科审查要点
(一)城镇批次用地是指城市、建制镇、开发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用地城镇批次用地,审查是否位于“十四五”期间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范围内;城镇批次用地(未批先建项目),审查是否位于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城镇批次用地(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确定的62个开发区127个区块),审查是否位于经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和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
(二)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城市、建制镇、开发区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用地和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的用地以及部分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部分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用地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审查项目是否列入正在编制的“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土地用途调整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图件(现状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补划图)等相关材料;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二、调查监测科审查要点
(一)现状地类认定按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认定(当前为2021年)o
(二)建设用地追溯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报批用地应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地类认定有合法来源或1999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认定;2000年1月1日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有合法来源的按建设用地认定;无合法来源的要在申请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建设用地无合法来源且未进行过土地转用和报批,地类面积按形成建设用地前一年度国土(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面积进行认定
三、耕地保护科审查要点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安置途径是否可行要求《审查报告》《征收请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一致、表述规范、补偿标准符合规定
(二)占用耕地是否履行法定占补平衡义务,查看图形核实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查看补充耕地面积要求《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查报告》、挂钩单内容一致、表述规范
四、土地利用科审查要点一土地供应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时效性二土地面积指标标准
1.有用地标准或行业规范的项目1贯彻中央要求,部自行或会同住建部和行业部门先后制修订16项土地使用标准;2住建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制修订并发布实施了多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需做节地评价的项目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特殊项目1违法用地项目一是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已动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无法核减面积的说明,不需做节地评价;二是在项目土地利用部分详细列明各功能区的具体建设内容,技术条件、用地规模确定依据、过程、结果及指标适用情况;三是列明项目中不符合用地标准的功能区,及其用地面积或超标准的功能区及面积2对于改扩建项目,按照功能分区说明工程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需新申请用地规模若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更,则该部分用地无需在用地规模中申报但需要在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中说清楚
五、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审查要点
(一)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是否和已设矿业权重叠
(二)审查旗区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压矿审批情况的内容是否准确、规范以及对应支撑性材料是否齐全如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31号)附件4《办理指南》模板对应的情形出具审查报告;是否已为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复核)意见;是否取得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文件,压矿审批文件坐标范围是否与用地范围相一致;是否已签订压覆协议或互不影响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299号)要求
六、生态修复科审查要点
(一)申报用地时,需上传完整的地质灾害评估说明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包括说明书全文,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字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
(二)承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单位与其他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合作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的情况,请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说明书加盖合作单位的公章,并上传合作单位的资质证书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内未进行工程建设的,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由用地单位核实建设规划、工程建设方案、地质环境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并出具书面说明
(四)矿山用地项目以《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代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市局要核查并说明《方案》已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且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
七、综合执法支队审查要点
(一)材料要求.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决定书.涉及没收地上建筑物的,附没收地上建筑物接收监管文件或证明;涉及退还土地的,附退还土地接收证明;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附拆除前后图片佐证或相关证明等.涉及处以罚款的,附罚没收据复印件
(二)发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并通知停办后,拒不停止办理的,将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三)对已建、在建重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在征地补偿达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对违法用地行为处以罚款、处理责任人的,认定查处到位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前且无持续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执行原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后,按最新的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八、用途管制科审查要点
(一)项目是否已按规定通过用地预审用地规模调增部分不应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10%0批准、核准类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日期应在批准、核准文件之前,备案类项目前后均可建设单位应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公路、铁路、电力、能源、机场等项目需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层级应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项目的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农牧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在旗区人民政府,其他项目农用地转用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分期、分段报批的,应当符合规定
(三)建设项目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占用林地、草地,需附林地、草地审核同意书;占用其他草地的,需附是否需要办理手续的说明文件或草原批复文件;涉及占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允许占用说明文件或环评批复;采矿用地需附采矿许可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工业用地若涉及“两高”项目,需提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已落实能耗指标的说明文件
(四)土地利用计划,分别列出了已列入国家(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未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县脱贫攻坚(国务院大督查奖励)专项计划等五种不同情形,按实际情况对应表述
(五)征收农牧民集体土地的建设活动属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需提供成片开发方案及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