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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行政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证明事项告知书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根据设定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3、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5、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提交材料的要求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二、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三、申请人是否愿意就上述事项采取承诺制的方式
1.是
2.否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