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5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办公行政管理制度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预,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第二节建设施工期统一管理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可分配利润方案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其它类型公司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流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配置与盘活的规划;资产证券化管理;其它资产流动管理第二十六条资产配置与盘活规划根据总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总公司的资产配置战略重点具体运作方案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它相关单位提出,报投资部审批第二十七条资产证券化管理投资部根据总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企业的股分制改造、上市、债券发行、设立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操作等进入证券市场的资产运作规划与管理,具体操作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它相关单位进行第二十八条其它资产流动管理非证券化资产的并购、转让、重组、合资合作等由11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它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由投资部统一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论证、审批及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具体办法参照现行《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者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第三章审计办法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暂时的制止决定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礼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处理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投资管理部提出申诉,投资管理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时处理刘未提出申诉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或者虽提出申诉但复审后己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三条监审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违反财经法纪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审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发生的技术差错或者未按财务制度及时规范记帐、未按会计制度孩算,经监审处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错、弊端、损失和浪费的;
(三)为了小集团利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采用不转、少转成本,或者挤占、虚列成本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利润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财物及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五)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七)其他重大违章、违纪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现行有关内部审计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他所属公司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经贸类型的各种法律文件涉及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按照投资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完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合同管理机制第六条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的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协助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第二章资信审查第七条总公司将对所有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行三档A级管理第八条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属于A级企业对于与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必须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担风险对于A级企业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简历、财产所有权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第九条在一年内与我公司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属于AA级企业对于与A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将我司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AA级企业应提供普通性的企业资料第十条与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亲密火伴关系的企业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均属于AAA级企业对于与AAA级客户合作的合同,可适当提供相应资料第十一条对于A级及AA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等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的合同项目,细心准备有关业务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合同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规室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的资信材料及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客户档案第三章合同的报审第十四条属于总公司审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总公司资金的合同(包括需要总公司代为开出信用证或者出具担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都必须报送总公司审核,建档管理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承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订O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五)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及税务问题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的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无问题;
(四)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五)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合同编号及许可证文件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负责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有关审核人员均有责任使合同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第五章合同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合同内容确定后,向综合计划部申领合同编号,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批允许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合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者总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合同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凭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单位负责人应向法规等有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合同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如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签批,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的拟签合同,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n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公司总经理决定第六章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合同的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合同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文本,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特批第七章合同的签署与用印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须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享有签约资格的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合同上签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合同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合同书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照,并与对方交换上述证、照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国内合同除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外,还应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涉外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原件,不得以传真件代替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者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赋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者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者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发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第三节竣工、验收期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合同中设定了担保条款,或者规定由第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应由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证、签证、登记、批准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二十九条总公司的合同章由法规室管理使用,总公司的公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管理使用,各业务单位应设专人、专柜负责管理使用各自的公章、合同章第三十条负责总公司及业务单位印章管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没有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的签字,不得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财务章、部门章替代公章或者合同章签署法律文件第八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以后,业务单位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并采集、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或者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法规人员,以便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违约问题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终结后,合同经办人应当认真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表》,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审批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报批然后再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明确作出答复的方式和期限,与对方当事人造行商议,达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法规人员,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在法律、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作出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书面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对方提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可以免除对方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积极向对方索赔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合同项下的开证、改证、议付等对外结算时,必须以附带审批表的正本合同和有关主管领导签字的“进出口贸易项目忖款申请表”作为依据,否则,财务人员应拒绝对外办理结算手续第九章合同纠纷解决第三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合同经办业务员应即将通报法规室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维护总公司的利益,如因经办业务员延误通报而造成损失由该业务员负责第三十八条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纠纷由总公司决定是否参预解决在处理所属业务单位的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该业务单位承担,对有过错的人员应赋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九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如需要法规人员介人,应填写《合同纠纷处理意见表》,如实全面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材料和证据,经主管法规室的公司领导批准后,共同处理合同纠纷担法规人员参预处理合同纠纷的差旅费用及其他费用按总公司规定的标准在业务单位报销第十章合同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四十一条所有合同都应建立档案合同签订以后,业务单位自留合同正本及其附件和合同审批表各一份随着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业务单位应将相应的文件存入档案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合同档案属于总公司审核的合同档案,计划部留存一套第四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的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话记录、洽谈笔录、会谈记要、备忘录、表格、图纸、单证及有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于合同履行完毕后交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时间顺序统一建档立卷第四十三条各业务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尚未立卷的合同档案材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非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出借合同档案材料第四十四条各业务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于每年的一月将过去一年的合同档案进行整理后,经计划部统一交总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预会计档案相同,发生纠纷的合同档案永久保存第十一章奖惩第四十五条各业务单位的业务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法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奖励
(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过程中,努力维护企业权益,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勇于检举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况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法规室有权向人事本部提议,按照(职工奖惩条列)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进行合同项目的考察、调研,盲目签订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二)不认真调查、了解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引起合同纠纷或者被他人诈骗的;
(三)擅自越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四)不认真查验对方签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认真调查有关情况,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疏乎大意,造成签约证明文件、合同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证据损毁、丢失,后果严重的;
(七)浮现违约行为以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隐瞒事实真象,欺骗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本单位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利用签订合同之机,索贿、受贿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不认真审查合同,或者故意规避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合同纠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总公司属于行政事务性对外签约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者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辟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第一节建设前期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即将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预;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总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训、调配等实行有效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合用于总公司的所有职工第二条总公司人事管理根据总公司人事本部(简称人事本部,下同)统一管理与总公司各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相对独立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第三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公司职工也可推荐推荐人员执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人员以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回避人员为准第四条总公司招聘录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11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应达到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会使用计算机
(三)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四)身体健康,像貌端正,年龄为25至40岁第五条总公司招聘录用职工的专业要适合其业务岗位,在一个部门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要占有适当的比例第六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员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一)拟安排工作岗位;
(二)要求所学专业;
(三)在性别、年龄和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第七条人事本部根据总公司的总体情况和各部门需求情况,向用人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并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人手写详细简历),由用人部门进行面试和业务考核第八条用人部门将业务考核的试卷和考核成绩、考核鉴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据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造、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二竣工决算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者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竣工决算资料包括1竣工项目概况;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5工程保修合同;6竣工财务决算;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即将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第三章生产经营阶段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者处罚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者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赋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资产的产权管理,根据总公司对资产“管好、盘活”的要求,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总公司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范围总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
1、总公司直接拥有的经营性资产;
2、总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联营、合资合作公司等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3、其它总公司所属资产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总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总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投资管理部(简称投资部)o第二章资产基础管理第四条资产基础性管理内容产权登记;资产清核;文档权证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第五条产权登记总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凡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向总公司投资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资产确认证书》第六条凡通过兼并、收购的企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企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第七条企业重组或者产权变更后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资产清核为确保总公司全面掌握所属资产的真实状况,投资管理部要定期或者按要求组织资产的清查与核实,必要时要组织相应的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使用情况调查,资产使用企业和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配合总公司的资产清核,提供企业资产使用的真实情况对于重要的资产清核过程,总公司各部门分别派相关人员参加,以工作小组形式进行第九条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资产接收方案,报投资部审批后方可实施总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必须派员参加资产接收第十条文档权证管理,总公司实行资产文档、权证统一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资产形成或者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涉及资产的文件正本由投资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上述文件自签字或者批准之日起十日交投资部办理存档手续,外埠公司可延长十五日办理第十二条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总公司所属资产的权证正本由投资部统一归档保存,各企业需要时可在投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1、权证办理对总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依法取得的新资产的权证,原则上由主办项目单位负责办理;总公司所属外埠企业需要在当地办理的权证(如上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由企业自行办理入权证管理权证办理后自办证日起十五日天之内将正本交投资部登记归档,各单位不得擅自留用权证在企业滞留期间不得用于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
3、权证使用企业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者有其它用途,经企业申请,在投资部办正理权证使用手续第十三条资产统计报告总公司所属资产通过清查或者评估后,投资部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向总公司提交资产统计资料,报告资产状况投资部备案;企业的闲置资产处置由经营单位上报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或者接收、调配,抄报财务部备案第十五条存量资产管理内容资产授权使用;资产使用评价;资产收益分配管理第十六条资产授权使用为防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使总公司所属资产能够通过企业经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保证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总公司实行资产授权使用制度第十七条资产使用企业或者单位在取得《资产确认证书》后按总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公司、挂靠公司等不同形式签署相应的《资产使用授权书》第十八条《资产使用授权书》由投资部审定,资产使用单位在法规部办理资产授权手续第十九条资产授权内容包括授权使用资产的数量、状态、使用者权利、权限、责任、义务、保值目标等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建立所辖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管理办法、设备管理细则等,并在投资部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资产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要经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擅自设立者由企业批准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已设立的分、子公司按总公司资产管理要求,由投资部会同计划部重新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对不适宜设立的份子公司予以取销或者合并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评价投资部按会计年度或者总公司要求进行企业资产使用评价评价结果提交总公司有关部门,作为总公司计划编制、资产运营决策、企业经营评价、对企业经营者的聘用、奖惩等的参照条件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管理总公司对其所属资产的收益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