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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供用电合同⑴订立合同双方供电单位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供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用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供用电合同
(3)供电合()字第号供电方营业执照号码用电方营业执照号码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盖章)代表人代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供用电合同
(4)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甲方市化工厂地址乙方市供电局地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于市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双方因市区现只有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甲方千伏变电所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0.5周/秒.受电容量三相交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千瓦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区负荷.本合同于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供用热力合同供热方用热方用热地址电话联系人供用热量契约表备注: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双方主要权利义务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倍到和每次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H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时至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供用水合同供水方营业执照号码用水方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供水方用水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热力供用合同供热人用热人O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L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A)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
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3)冤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
0.
80.(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
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计划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节约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电力可供量(千瓦小时)计划用电量(千瓦小时)单位(千瓦小时)/元金额用电时间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日期报装号新装或原装容量增减容量总装用容量供方经手人年月日可供水量(吨)计划用水量(吨)单位金额(元/吨)用水时间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