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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允许,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问题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普通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于是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儿处房屋建造,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允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于是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E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年龄与理智作为标准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理智正常的人;视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彻底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彻底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普通诉讼时效分为两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特殊诉讼时效指由特殊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彻底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彻底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16周岁理智正常的自然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彻底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位,面试也获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问询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问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者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市工商局一位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踏实肯干,朴重热心,人缘较好但与某位领导关系有些紧张.在2005年的年度考核中,他被考核为不称职李某不服.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他可以通过什么算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因为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就会被辞退,所以固然有申诉的权利,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因此,他可先向工商局申请复核,如果不服复核决定可向同级人事局或者上一级工商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不进行复核直接申诉桑德斯上校退役后,身无分文,拿到平生第一笔救济金惟独105美元他问自己我到底还有什么资源可以利用呢?我还能对人们作出什么贡献呢?他冥思苦想,蓦地想起自己有一份秘方,那是一种炸鸡的秘方,人人都可能爱慕它我何不把这份秘方卖给哪家餐馆,教他们如何制作?在后来的两年里,桑德斯驾着自己的那辆“老爷车%穿着可笑的白西装,足迹遍及美国的每一个角落,逢人便叫卖他的秘方他被拒绝了1009次!直到1010次,才听到第一声“允许”多少年后,“肯德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炸鸡连锁店创业,是一个神圣的词汇,给人高不可攀的感觉当今的大学生应当树立怎样的创业观呢?对,过起了同居生活,在外人眼里俨然一对小夫妻17岁的时候金生下一子而最后明却与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久前,20岁的金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同时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由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同时金以重婚罪将明推上了法庭……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金与明之间有无合法婚姻关系,换言之,他们的小夫妻名义是否为法律所承认?
2、明是否构成重婚罪?
3、金主张一平分家庭财产是否成立
4、如孩子由金抚养,明应否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付至什么时候?
1、应当说,金与明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彻底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双方不具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或者疾病;第8条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进行结婚登记,这表明我中婚姻法原则上不承认事实婚本案当事人金与明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备结婚的权利能力,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也不可能取得结婚登记,故双方无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其小夫妻名义实际即同居关系,双方生育孩子的事实也仅是同居关系的一个内容金起诉要求解除与明的同居关系而非离婚是正确的
2、明不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即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需人两个以上婚姻本案中,明与金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也无事实婚姻关系,明与他人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故明不构成重婚
3、不成立由于双方并不存在着有效婚姻,也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应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4、明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并支付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其依据为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合用婚姻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中国法院网讯一对姨表亲关系的姐弟,在结婚16年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陈贤分之母与杨天才之母是亲姊妹,陈贤分与杨天才属亲姨表亲关系两人在21岁时自由恋爱,1989年1月12日在原周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陈贤分与杨天才感情不和,陈贤分称杨天才对家庭不负责任,多次吸毒杨天才外出打工后与陈贤分没有联系,两人分居6年之久,二人感情已不复存在2004年12月31日,陈贤分起诉,要求与杨天才离婚经法院查实确认,二人系姨表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婚前患病未告知丈夫诉离得支持2004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士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像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士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导致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士被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向来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士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士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案例1莫某经人介绍与同村男黄某相识,198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莫某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1993年5月13日莫任私奔,在外同居,一起打工1997年7月生一男孩今春,莫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向浙江省长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黄某耍求莫某赔偿3万元精神伤害赔偿费前不久,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经调解由莫某赔偿黄某1万元案例2原告王某与被告褚某自1999年结婚以来,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争执今年3月中旬,褚某更是出手殴打王某王某遂向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殴打行为赔偿,被告并不否认,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在案例1中,莫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从案情来看,婚后不久,莫某就“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显然是“不忠实”的表现,与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宣言性规定相悖;与任某私奔同居,更是违反了新法的禁止性规定由此必然给其配偶黄某造成心理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创伤离婚是由黄某的过错造成的,黄某属于无过错方与受害方,彻底有理由、有根据提出离婚伤害赔偿(主要是精神算害赔偿)与此同时,精神伤害赔偿带有“补偿”性质,对受害人来说主要是发挥安抚功能,因此,人民法院并未满足黄某3万元的诉讼请求,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莫某赔偿1万元在案例2中,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契约履行期间,出手殴打王某,已构成家庭暴力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使王某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损失王某请求法院进行赔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作出调解,协议由褚某赔偿王某2000元,是合情合理的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殊孝顺但就是因为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原来,老人的儿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殊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而他已出嫁到外乡镇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照应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固然遭到了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哥哥允许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刘女士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刘女士主张的是否是权利?法律界有句名言,叫“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是赡养权利人(老年人)对义务人(子女)的权利要求或者称法律救济(俗称父母与不孝子女打官司)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地说,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作为女儿的刘女是无此权利的在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也是作为出嫁女儿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刘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其惟独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为这是权利,这固然会伤害真正权利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赡养权利人)在谁家住,与谁同住,这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固然刘女可以劝说老人到自己家里住,老人也可以自己提出到女儿家住,这时其他子女就负有允许的义务但若其他子女不允许或者说妨碍老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就可以向法庭起诉但原告(即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只能是老人而不是刘女,本案中刘女作为权利主张主体显然不当近年来,中央把反腐败斗争摆在党风建设的特殊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99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检案件135112件,受处分的人数共13170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528人,地厅级干部308人,省部级干部17人军队干部11人95年上半年查办案件75445件,受处分人数47560人,比94年同期上升
7.4%o说明反腐败力度在加大,94年开除党籍的是23226人,占党纪处分总数
26.09%开除工作籍的5959人,占政纪处分的
11.03%受刑事处分的1691人如原省公安厅厅长郭正民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借为外商办理往来港澳的通行证之机索贿,而且任命港商为副年级干部,从中受贿170000元,被开除党籍并判处死刑,这充分显示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固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具体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义务平等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既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
(2)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宪法明确规定反对特权,有利于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腐败现象严重伤害党和国家的肌体,破坏我党和政府的声誉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下决心查处大案要案,并取得显著成效,贯彻、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增强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长期坚持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使反腐败斗争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态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罚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住手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
(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普通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抛却了这一权利,即抛却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3)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主要的事实认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住手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出判决
(1)被告陈晓琪住手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
(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农村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他们在朝夕与共中逐渐萌发了爱慕之情但是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人口多,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允许这门亲事,并托人此外给小张找了人家为了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生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出走了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觅,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导致李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歇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要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制裁手段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是没有权力进入他人住宅的人而闯入他人住宅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张某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闯入李家,并造成为了不应有的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妇女权益案纪某,男,某厂车间干部陈某,女,某大学的电话员纪、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夫妻俩本该恩恩爱爱地生活,可是纪某是封建夫权思想严重的人,他向来用“三从四德”的一套来管束妻子他非但要求妻子工资、奖金全部交给他,而且,每日还要为他温酒、炒菜,送到眼前,稍不如意,便非打即骂,甚至有时把陈某关在门外,不许进家陈某受不了纪某的虐待,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作为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操持家务,建立一个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纪某由于受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的影响,把妻子看成是自己的仆人和奴隶,一切要听从自己的支配,稍不如意,便拳脚相加,严重地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利,伤害了陈某的身心健康,所以,陈某可以向纪某所在单位和其他组织反映情况,要求对纪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若纪某虐待妻子手段和情节恶劣时,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判决和调解,案例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殊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罚.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创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为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案汉族青年谢某与一回族发青年马某相恋不久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马某和马某的父兄向谢某提出一个要求,要谢某必须信仰伊斯兰教谢某不答应,马某的弟弟就要鸠集一些族内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谢某,一时搞得剑拔鸳张,难以收场.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婚姻法》第2条和第9条也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依照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间的婚姻但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为非少数民族一方,应尊重少数民族一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一方,也应尊重非少数民族一方的习惯和自由,而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对方信仰某种宗教双方应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家庭和睦出发,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马某及其父兄强迫谢某信仰伊斯兰教的作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案例2003年6月30日,芜湖市人事局按照安徽省的统一部署,在芜湖境内组织实施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共有1110人报名参加了考试,张先著也在其中,他报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其过五关斩六将后综合成绩排位第一位按照程序他被通知可以参加体检,结果在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体检时,被诊断为乙肝“小三阳”该医院出示的结论是“不合格”紧接着,在随后的解放军86医院复检中,医院出具的结论还是“不合格”鉴于此,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于是,张先著产生了诉讼的念头,在得到“战友”支持的同时,又得到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的无偿法律援助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先著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起的诉讼案,因此被许多媒体称之为“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思量:就业中的乙肝歧视涉及到那些宪法权利?•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的歧视是方方面面的,如许多被查出大、小三阳的大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受教育权但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一是平等权,每一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一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一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北京市某中学17岁的学生张某对股票非常感兴趣,感觉炒股赚钱很快,2002年8月,他想亲自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后,张某非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问1)、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张某不是中学生,而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每月工资3000余元,自己在外租房居住,依靠自己的工资生活,利用自己积攒的工资收入8000元炒股,结果全部赔光,其父母同样请求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规定其只能承担与其精神智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国家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开设股票帐户,需要身份证张在本案中的的行为不属于适合其精神智力发展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允许才构成民事责任因此,证券交易所应该承担8000元的赔偿损失2)根据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张某符合上述条件,起父母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彻底享有著作权,也固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于是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合用平等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