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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春二OO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和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运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其次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运用平安的行为本方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方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干脆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变更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依据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需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担当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需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依据规定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四周住房及财产的平安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运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方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托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供应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运用人,还需供应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托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须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觉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方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方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马上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刚好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刚好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其次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其次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四周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托付与承接其次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十三条装修人托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其次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托付人和被托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居处地址、联系电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须要明确的其他条款其次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其次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削减环境污染其次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依据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其次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运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其次十九条装修人托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托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依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订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选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选购或者向装修人举荐运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变更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惩cmiUo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惩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和平安生产技术规程,不依据规定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平安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觉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不刚好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刚好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