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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地址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一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己)于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3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股东郭纯认缴出资—万元,于—年一月—日前缴足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第七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四条股东程度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五条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六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全体股东同意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区路号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8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第9条公司由一名自然人和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o(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万元)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26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28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29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3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节股东大会第32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3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3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第37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38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3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一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己)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_月H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n、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第40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41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4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45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第4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7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48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49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50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董事会第5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2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53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第54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55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56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总经理第57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58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监事会第59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一名,职工监事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6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61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62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63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64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第65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第68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69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O第70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71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74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十章工会第76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77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78条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第79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80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80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为第三条投资者为英文名称;法定地址(中文)英文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1、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第七章保险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八章利润提取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第九章职工
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十章工会组织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第十二章规章制度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万元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名称住所_2住所—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出资额为一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一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依法宣告破产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
1、
2、
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依前
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年5月20日至—年5月20日止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劳务有限公司—年—月—日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7)公司名称/姓名住址性别年龄(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第四条合伙宗旨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六条合伙期限年,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O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O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十二条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章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章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合伙人签名年月日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日期年—月―日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篇2)
一、公司章程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
2、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o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