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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平安管理细则》已经2023年8月24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OO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平安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平安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防止和削减海洋石油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疆内从事海洋石油(含自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平安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平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自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其次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意下列要求:(-)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肯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全部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状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其次十三条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急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
(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限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限制系统;
(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运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平安灯依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削减配备数量;
(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平安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
(五)全部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其次十四条在设施的危急区内进行测试、测井、修井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纳防爆型,室内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当采纳正压防爆型其次十五条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识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二)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平安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平安起重负荷;
(三)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刹车、限位、起重负荷指示、报警等装置齐全、精确、敏捷、牢靠;
(四)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定乘员人数;
(二)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
(三)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
(四)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五)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平安起放时,马上停止运用;
(六)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削减回转角度其次十六条高处及舷(岛)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平安帽和平安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实行其他必要的平安措施;
(二)风速超过15米/秒等恶劣天气时,马上停止作业其次十七条危急物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设施上任何危急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必需存放在远离危急区和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和容器内,并将存放地点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急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急物品的管理,并建立和保存危急物品入库、消耗和运用的记录;
(三)在通往危急物品存放地点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英文“危急物品”标识其次十八条直升机起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指定直升机起降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和协作直升机起降工作;
(二)配备与直升机起降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并注明中英文“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施与机场的来回距离所需油量超过直升机自身储存油量的,按有关规定配备平安有效的直升机加油用储油罐、燃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机与设施建立联络后,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许,方可起飞或者着陆(紧急状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组人员提出着陆要求的,起降联络负责人马上向直升机供应风速、风向、能见度、海况等数据和资料;
(六)无线电报务员始终保持监听来自直升机的无线电信号,直至其着陆为止;
(七)机组人员开启舱门后,起降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乘机人员上下直升机、装卸物品或者进行加油作业直升机起飞或者着陆前,起降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打算工作(-)清除直升机甲板的障碍物和易燃物;(-)检查直升机甲板平安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包括灯光、防滑网、消防设备和应急工具等;
(三)停止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吊装作业和甲板1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
(四)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直升机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旁边起锚待命,消防人员做好打算;
(六)排放自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禁止直升机靠近设施其次十九条劳动防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上全部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平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设施上的工作场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劳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三)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第三十条医务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有人驻守的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以配备兼职医务人员;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病床等;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抢救程序第三十一条滩海陆岸应急避难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平安等级;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1米;
(四)采纳基础稳定、结构牢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纳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
(六)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洁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
(七)配备应急通讯装置第三十二条滩海陆岸值班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二)配备的通讯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三)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配备100%的救生衣;
(四)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困难状况下作业的实力;
(五)参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其次节守护船管理第三十三条担当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起先担当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守护船登记后,其原申报条件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担当守护任务的,应当向原负责守护船登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第三十四条守护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不得擅自离开在守护船的守护实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第三十五条守护船应当听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第三十六条守护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具备守护海区的适航实力;
(三)在船舶的两舷设有营救区,并尽可能远离推动器,营救区应当有醒目标记营救区长度不小于载货甲板长度的1/3宽度不小于3米;
(四)甲板上设有露天空间,便于直升机绞车提升、平台吊篮下放等营救操作;
(五)营救区及甲板露天空间处于守护船船长视野之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救第三十七条守护船应当配备能够满意应急救助和撤离人员须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一)1副吊装担架和1副铲式担架;
(二)2副救助用长柄钩;
(三)至少1套抛绳器;
(四)4只带自亮浮灯、逆向反光带和绳子的救生圈,绳子长度不少于30米;
(五)用于简易包扎和急救的医疗用品;
(六)营救区舷侧的落水人员攀登用网;
(七)1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要求的救助艇;
(八)至少2只探照灯,可以供应营救作业区及四周海区照明;
(九)至少配备两种通讯工具,保证守护船与被守护设施和陆岸基地随时通话第三十八条守护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船员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至少有3名船员从事落水人员营救工作;
(三)至少有2名船员可以操纵救助艇;
(四)至少有2名船员经过医疗急救培训,能够担当急救处置、包扎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五)定期参与营救演习第三十九条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5日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三节租用直升机管理第四十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供应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平安条件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一条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二)具有符合平安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
(三)具有符合平安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四)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
(五)须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
(六)完善和落实飞行平安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第四十二条直升机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助设备
(一)直升机应急浮筒;
(二)携带可以供机上全部人员运用的海上救生衣(在水温低于10℃的海疆应当配备保温救生服)、救生筏及救生包,并备有可以供直升机运用的救生绞车;
(三)直升机两侧有能够投弃的舱门或者具备足够的紧急逃命舱口第四十三条在额定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具有航行于飞行基地与海上石油设施之间的适航实力和夜航实力第四十四条飞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平安应急程序,并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相协调第四十五条直升机在飞行作业中必需配有2名驾驶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责任机长;由中外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的直升机,2名驾驶员应当有相应的语言技能水平,能够干脆沟通对话第四十六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必需确保飞行基地(或者备用机场)和海上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处于平安和适用状态第四十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制订飞行条件与应急飞行、乘机平安、载物平安和飞行故障、飞行事故报告等制度第四节电气管理第四十八条设施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平安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平安技术检查、定期平安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修理操作、电焊操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平安规程,并严格执行第四十九条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据国家规定配备和运用电工平安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二)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状况,依据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马上拆除增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
(三)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作出明显、精确的标识;
(四)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阅历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
(五)电气设备依据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必要的过载、短路和漏电爱护装置并定期校验金属外壳(平安电压除外)有牢靠的接地装置;
(六)在触电危急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依据国家标准的规定运用平安电压的确无法运用平安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批准,并采纳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七)安装在不同等级危急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该等级的防爆类型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随意拆除,必需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八)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长期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运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平安运行条件后方可运用;
(九)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平安距离;
(十)对生产和作业设施实行有效的防静电和防雷措施第五十条设施必需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能够满意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平安启动供电;
(三)应急电源远离危急区和主电源第五节井控管理第五十一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平安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第五十二条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如有浅层气存在,安装分流系统等;
(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
(三)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丝扣相匹配的循环接头;
(四)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当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得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
(五)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顶部驱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
(六)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闸板防喷器的闸板关闭尺寸与所运用钻杆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钻井设计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
(七)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意井控要求;
(八)常常对防喷系统进行平安检查检查时,优先运用防喷系统平安检查表第五十三条防喷器组限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套液压限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L5倍以上;
(二)除钻台安装1台限制盘(台)外,另1台协助限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样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
(四)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限制阀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必需是远程限制;
(五)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第五十四条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状况不清时,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在表层套管和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或者2个环形防喷器、2个双闸板防喷器,其中1副闸板为全封剪切闸板防喷器;
(三)安装1组水下储能器,便于就近快速供应液压能,以尽快开关各防喷器及其闸门同时,采纳互为备用的双限制盒系统,当一个限制盒系统正在运用时;另一个限制盒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为备用;
(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防喷器组,必需保证井眼平安,尽量在下完套管固井后或者未钻穿水泥塞前进行必要时,打1个水泥塞或者下桥塞后再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五)运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尺寸第五十五条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状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
(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
(四)运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第五十六条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平安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状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平安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平安应急预案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第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须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协作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供应以下资料:
(一)人员平安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
(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限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假如限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复原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
(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第五十七条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全部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
2.lMPa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依据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限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全部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o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限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依据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第五十八条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依据制造厂商举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第五十九条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须要量,落实紧急状况补充井液的储备支配;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
0.02g/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第六十条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限制系统;
(二)按支配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限制系统第六十一条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平安阀,并符合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水上限制的井下平安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限制的井下平安阀;
(三)地面平安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业者应当妥当保存各种水下平安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第六十二条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第六十三条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第六十四条放喷管线应当运用专用管线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第六节硫化氢防护管理第六十五条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实行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限制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3(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lOO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
7.5mg/m3(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人员爱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状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旁边(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运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标记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望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O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第六十六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实行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示有关作业人员留意,并制定必要的平安和应急措施;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lOppm)时,刚好通知全部平台人员留意,加密视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打算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快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平安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疆起锚待命;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时,组织全部人员撤离平台;
(五)运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状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运用钻杆刮泥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钻进中发觉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马上短暂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运输含硫化氢岩芯时,实行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在井液录井中若发觉有硫化氢显示时,刚好向钻井监督报告;
(八)在预料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支配在白天,测试器具旁边尽量削减操作人员严禁采纳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平安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在试油设备旁边,人员削减到最低限度第六十七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运用的性能,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运用;
(三)对所运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和检测检验第六十八条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六十九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实行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肯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
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五)在油气井投产前,实行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第七节系物管理第七十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平安管理第七十一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平安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运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七十二条系物器具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意特殊须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需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第七十三条箱件的运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意下列要求(-)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平安载重标记;
(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第七十四条吊网的运用,除了符合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有平安工作负荷标记;
(二)非金属网不得超过其运用范围和环境第七十五条乘人吊篮必需专用,并标有额定载重和限乘人数的标记;应当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第七十六条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用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二)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三)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第八节危急物品管理第七十七条作业者、承包者应当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以下简称危急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危急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人持有领取单领取相应的危急物品领取单具体记载危急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二)领取和归还危急物品时,运用专用的工具放射性源盛装在罐内,爆炸性物品存放在箱内;
(三)出入库的放射性源罐,配有浮标或者其他示位器具;
(四)危急物品出入库有记录,领取人和库管员在出入库单上签字;
(五)未用完的危急物品,刚好归还第七十八条危急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并有专人押运;(-)有牢靠的平安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符合有关运输手续,有明显的危急物品运输标识第七十九条危急物品的运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运用许可证取得运用许可证后,方可运用危急物品运用有具体记录运用后,刚好将未运用完的危急物品回收入库;
(二)作业时,制定平安牢靠的作业规程有关作业人员熟识并遵守作业规程;
(三)现场设有明显、清楚的危急标识,以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现场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放射性强度测量仪;
(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源与载源设备的性能进行检验第八十条危急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存放场所远离生活区、人员密集区及危急区,并标有明显的“危急品”标识;
(二)实行有效的防火平安措施;
(三)不得将爆炸性物品中的炸药与雷管或者放射性物品存放在同一储存室内第八十一条对失效的或者外壳泄漏试验不合格(超过185Bq)的放射源,应当实行平安的方式妥当处置第八十二条作业人员运用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实行下列防护措施:
(一)配有个人辐照剂量检测用具,并建立辐照剂量档案;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存档;
(三)发觉作业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的,马上调离其工作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作业人员调动工作的,其辐照剂量档案和体检档案随工作岗位一起调动第九节弃井管理第八十三条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平安风险评价报告;
(二)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支配、井液性能等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完善第八十四条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
(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第八十五条对于永久性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耍求
(一)在袒露井眼井段,对油、气、水等渗透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水泥塞,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者流出海底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终一层套管的套管鞋以下和以上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二)已下尾管的,在尾管顶部上下30米的井段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三)已在套管或者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的,对射孔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的水泥塞;
(四)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内,保证切割处上下各有至少20米的水泥塞;
(五)表层套管内水泥塞长度至少有45米,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米至30米之间对于临时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最深层套管柱的底部至少打50米水泥塞;
(二)在海底泥面以下4米的套管柱内至少打30米水泥塞第八十六条永久弃井时,全部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第四章平安培训第八十七条担当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平安培训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第八十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资格培训I经海油安办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八十九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I未经具有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包括在境外培训的人员)的培训证书的审查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出海作业第九十条出海人员必需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平安救生”的特地培训,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平安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长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平安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每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二)短期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平安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三)临时出海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平安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四)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现场平安教化;
(五)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运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险水下逃命”内容的培训;
(六)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第九十一条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油气消防”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第九十二条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平安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第九十三条稳性压载人员(含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稳性压载、平台升降的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第九十四条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防硫化氢技术”的特地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第九十五条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I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九十六条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特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九十七条外方人员在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取得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确认后在中国接着有效第五章应急管理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平安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平安检查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制度、直升机管理制度、危急物品管理制度、无人驻守平台遥控检测程序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
(四)对于滩海陆岸,还应打算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平安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刚好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七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依据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平安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平安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用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刚好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平安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平安设施的;
(二)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三)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变更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的;
(五)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峻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移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的;第九十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依据海洋石油作业的变更,刚好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九十九条依据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状况、危急特性、可以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
(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复原等处置程序;
(四)应急演习与训练第一百条应急预案的应急范围包括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和泄漏、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紧急状况第一百零一条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一级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主件和附件两个部分内容主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生产或者作业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人员职责;
(三)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险情的措施和联络报告程序;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上所具有的通讯设备类型、实力以及应急通讯频率;
(五)应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录,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六)与有关部门联络的应急工作联系程序图或者网络图;
(七)应急训练内容、频次和要求;
(八)其他须要明确的内容附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主要基础数据;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所处自然环境的描述,包括作业海区的气象资料,可能出现的灾难性天气(如台风等);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水深、水温、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浪高等;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与陆岸基地、旁边港口码头及海区其他设施的位置简图;
(三)各种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状况;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配备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的规格和型号;
(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一百零二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生产和作业设施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期限不超过下列时间间隔的要求
(一)消防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二)弃平台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三)井控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四)人员落水救助演习每季度一次
(五)硫化氢演习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必需组织一次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正常钻井、试油或者修井作业,每隔7日组织一次演习;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倒班期组织一次演习不含硫化氢的,每半年组织一次各类应急演练的记录文件应当至少保存1年第一百零三条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刚好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活动,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四条针对海洋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特点,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马上组织现场疏散,爱护作业人员平安;
(二)马上调集作业现场的应急力气进行救援,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动员有关力气,保证应急队伍、设备、器材、物资及必要的后勤支持;
(三)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警戒及防控区域,实行区域管制;
(五)实行相应的爱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灾难;
(六)快速组织医疗救援力气,抢救受伤人员;
(七)尽力防止出现石油大面积泄漏和扩散第六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一百零五条在海上石油自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平安事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作业者和承包者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按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井喷失控;
(二)火灾与爆炸;
(三)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者翻沉);
(四)飞机事故;
(五)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六)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等的破损、泄漏、断裂);
(七)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泄漏或者遗散;(A)急性中毒;
(九)潜水作业事故;
(十)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100吨);
(十一)其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一百零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第一百零七条海洋石油的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可以托付作业者和承包者组织生产、技术、平安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
(三)造成较大事故,由海油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
(四)重大事故,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
(五)特殊重大事故,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飞机失事、船舶海损、放射性物品遗散和大型溢油等海洋石油生产平安事故依法由民航、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一百零八条海洋石油的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下列规定批复
(一)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在征得海油安办同意后,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批复;
(二)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
(三)特殊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九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仔细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条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海洋石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第一百一十一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建立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备案状况报海油安办备案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一百一十二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平安培训机构、作业者和承包者平安教化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一十三条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依据生产平安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惩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第八章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四)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第一百一十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赐予相应的行政惩罚:(-)未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程序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进行整改的第一百一十六条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是指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三)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是指最高天文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纳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
(四)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运用的危急性较大或者对平安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限制系统、平安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五)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是指从一个海上油(气)田外输油(气)的计量点至陆岸终端计量点或者至海上输油(气)终端计量点的长输管线,包括管段、立管、附件、限制系统、仪表及支撑件等相互连接的系统和中间泵站等;
(六)延长测试作业,是指在油层参数或者早期地质油藏资料不能满意工程须要的状况下,为获得这些数据资料,在原钻井装置或者弁口平台上实施,并有油轮或者浮式生产装置作为储油装置的测试作业;
(七)延长测试设施,是指延长测试作业时,在原钻井装置或井口平台上临时安装的配套工艺设备、以及油轮或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等设施的总称
(八)长期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在海上作业15日以上(含15日),或者年累计在海上作业30日以上(含30日),负责海上石油设施管理、操作、修理等作业的人员;
(九)短期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在海上作业5〜15日以下(含5日),或者年累计出海时间在10~30日(含10日)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
(十)临时出海人员,是指每次出海在5日以下的人员,或者年累计10日以下;
(十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是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干脆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
(十二)“海上石油作业平安救生”培训,是指“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命”5项内容的培训;
(十三)弃井作业,是指为了防止海洋污染、保证油井和海上运输平安而对油井实行的防止溢油和碰撞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永久性弃井作业和临时弃井作业永久性弃井,是指对废弃的井进行封堵井眼及回收井口装置的作业;临时弃井,是指对正在钻井,因故中止作业或者对已完成作业的井需保留井口而进行的封堵井眼,戴井口帽及设置井口信号标记的作业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细则所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由海油安办统一式样第一百一十九条从事内陆湖泊的石油开采活动,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的;
(十)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平安爱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平安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其次节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平安手册;
(六)作业设施平安应急预案用作钻(修)井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钻(修)井专用设备、防喷器组、防喷器限制系统、阻流管汇及其限制盘、压井管汇、固井设备、测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实力的作业设施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对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的拖曳钢缆和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急品(包括炸药、雷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际储存数量、储存条件、进出库管理方法和看管、运用制度等资料对于铺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限制系统、管线收放绞车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二)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对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第十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须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协作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供应以下资料:(-)人员平安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限制图、消防、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平安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平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操作规程、平安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等;
(四)平安活动、应急演习记录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平安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刚好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一条通常状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于期满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刚好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平安设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变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平安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第三节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
(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
(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前款所称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包括油气加热器、油气分别器、原油外输泵、自然气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锅炉、换热器、废油回收设备、井口装置、污油处理装置、机械采油装置、井上和井下防喷装置、防硫化氢的井口装置、检测设施及防护器具、惰气系统、柴油置换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等第十四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延长测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须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协作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供应以下资料:(-)原钻井装置增加的延长测试作业人员、油轮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平安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原钻井装置新加装设备后,其消防和救生设备、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布置图、危急区域划分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平安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平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操作规程、平安检查制度、工作许可制度、船舶系泊装卸和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向作业者或者承包者颁发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场平安状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刚好书面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整改第十五条通常状况下,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期限不超过1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刚好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平安设施的;
(三)变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平安有重大影响的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平安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七条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确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平安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平安管理体系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平安管理全面负责第十八条依据设施不同区域的危急性,划分三个等级的危急区
(一)0类危急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二)1类危急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三)2类危急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行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急区等级精确地标注在设施操作手册的附图上对于通往危急区的通道口、门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楚可见的中英文“危急区域”、“禁止烟火”和“禁带火种”等标记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实行的平安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平安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平安设备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实行有关措施,并制定具体的检查和作业程序作业期间,假如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暂停施工并马上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接着施工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平安状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其次十条设施上全部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记,并保持畅通其次十一条设施上的各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平安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
(二)对袒露且危及人身平安的运转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者其他平安爱护装置;
(三)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缺陷和故障记录报告制度;
(四)制定设备平安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制定设备的定人定岗管理制度;
(五)增加、拆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变更其性能前,进行风险分析属于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十二条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意下列要求
(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立、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意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
1.5倍,并至少长30米
(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肯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依据作业海疆水温状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