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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上海XXXXX学校(单位全称)章程(200X年X月义日第X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名称]第X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学院、幼儿园、培训中心)【以下均同】的日常活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全称为XX本单位住所在义X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本单位举办者为开办资金XX万元人民币,出资者金额O本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入第七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本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首届董事长[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单位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或理事、委员等,应与决策机构名称相对应,以下写董事的地方同]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单位的董事会任期义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有其他不适于担任董事情形的第十二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院(园、校)长;.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单位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贝L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选举和罢免董事长;.聘任和解聘院(园、校)长;.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制订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单位董事长[或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X年(与董事会任期同)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当本单位董事、校长(或院长、园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或院长、园长、主任等)负责制,并可根据单位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学校(学院幼儿园、培训中心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第二十三条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院长、园长、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聘任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校长(院长、园长、主任)聘任期为X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四条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五)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学历、职称等专业条件第二十五条校长(院长、园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单位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六条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单位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或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职代会(或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监督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
(三)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有其他不适于担任校长情形的第五章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第三十条应当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第三十一条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第三十二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三条学校由校长(院长、园长、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三十五条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第三十六条按时参加年检和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第三十八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4营四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有⑴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⑵学费收入;⑶社会资助;⑷其他合法收入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民政局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学校变更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校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由学校董事会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第四十三条学校聘任校长、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及学校举办者,按规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查核准第四十四条学校变更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其他事项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第四十五条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浦东新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学校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七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0日内,向浦东新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得到浦东新区教育局批准后5日内向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自浦东新区教育局发出终止文件之日起,即为办学终止本单位自浦东新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法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董事会及其成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