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年月日案由案号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案件人应详细、如实填写本表,本表所列有关地址、通讯号码、邮政编码将是本案环节中法院对当事人通知、传唤、送达(邮寄送达)的依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过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1)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具_L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认真阅读本表备注,备注所列内容亦属告知事项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当事人提供的指定代收人的送达地址指定代收人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的我巳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磷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正确的,有效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