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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在建、续建、停、缓建和资产已在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本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包括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安装和大修等类型第四条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的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项目审批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五条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任务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二)合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工程设计的重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本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本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六章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由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或其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自主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三十六条报建程序
(一)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内部审批;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章招投标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在项目申报审批、核准时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本单位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十条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本单位应当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本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本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少数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本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施工投标截止日前书面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施工投标截止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本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同时返还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本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价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协商形成的文字材料等为依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八章施工许可证管理第四十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本制度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合同约定内容的施工作业行为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已经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方案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或者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已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或者财政部门已下达资金的文件等);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部审批
(二)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十六条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九章基建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十七条本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四十八条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按基建工程项目的需要协调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结构及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第四十九条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五十条本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本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第十章资金与财务管理第一节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第五十二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本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二)本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机关服务中心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制数为基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报机关服务中心汇总本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各处室(科室、股室)审定后交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再经党组会(班子会)审核同意后报机关服务中心,由机关服务中心交给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复第五十五条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各处室(科室、股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后,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第五十六条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第五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费适用条件
(一)勘察费;
(二)设计费;
(三)研究试验费;
(四)可行性研究费;
(五)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六)概算审查费;
(七)咨询评审费;(A)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九)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建设项目资金账户管理要求
(一)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二)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对列为拨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进行核销;对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都必须列入项目总投资;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由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纪检组审核同意后进行核销;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归还或扣收;省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实行滚动使用;.本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每年6月底以前,本单位按要求报送下一年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建议计划;每年年底报送当年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未报送执行情况的,对本单位将不安排下一年度计划;
(三)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第七条党组会(班子会)作为决策机构,对基建项目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资金去向;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第八条机关服务中心作为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建设项目,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4.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前期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负责;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期编报会计报表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的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的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事中事后质量监管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确保转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套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第五十九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六十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本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第六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本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第六十二条以下支出不得列入本单位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第六十三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第六十四条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节结算管理第六十五条办公室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本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第六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第六十七条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本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一章竣工管理第六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第六十九条本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A)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本单位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本单位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本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七十条竣工验收前,本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第七十一条本单位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一)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本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
(二)竣工初步验收机关服务中心或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竣工情况,编制竣工申请报告,准备竣工验收材料并报党组会(班子会)审核同意;本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本单位按照主持验收部门的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出具初步建设报告;
(三)竣工验收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第七十二条本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将城建档案初验整改后形成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第七十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作出评价第七十四条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本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第七十五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本单位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包括以下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四)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五)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七十六条本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第七十七条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本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第十二章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第七十八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第七十九条结余资金分为经营性性项目结余资金和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本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第十三章档案管理第八十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八十一条本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八十二条本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第八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管理、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项目档案纳入合同管理等方面第八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并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向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并完成项目档案验收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本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对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测评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第八十五条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自觉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与服务,自觉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十四章建设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八十六条预算下达前,本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申报材料时明确“拟建规模、投资估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组织基本建设项目招标;
(三)组织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
(四)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管理、成本管理;
(五)负责招标及结算管理,结余资金结转管理;
(六)负责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负责档案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第九条办公室作为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建设项目执行处室(科室、股室)作为执行机构生态效益分析”等与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内容第八十七条预算执行中,本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本单位部分项目资金,对照相关绩效目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对项目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绩效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并对本单位按绩效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项目,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支付资金;对本单位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视情况暂缓下达、停止下达投资预算第八十八条项目建成后,本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本单位配合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评价本单位配合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结合相关绩效目标,通过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第十五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九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第九十条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机构和项目主管机构等的财务监督管理第九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职能职责及工作安排,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实施;
(二)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规模、项目设计、履约合同、政策依据、项目成本、实施计划等基础数据及有关信息第十一条**作为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实施,以进行有效控制;
(二)监督审查项目设计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监督审查工程款项的支付程序;
(四)参与的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第三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十二条本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当是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由本单位建设项目执行处室(科室、股室)编制,报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党组会(班子会)审批后由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五条机关服务中心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四章用地预审管理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二十一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二十二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二十三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要求列明引用的政策、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具体条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有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即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建设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和其它修改规划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符合占用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要单独专列基本农田补划内容,明确调整的数量、质量和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提交用地踏勘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交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审核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还应当以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三十一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